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原交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瑋狄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筑威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偵字第9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瑋狄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審理中,惟被告於民國114年11月22日因故送醫,經診斷後患有創傷性蜘蛛網膜下出血,伴有期間長短未明之意識喪失,自當日入院治療,直至115年1月16日出院,現於柏園護理之家機構照護中,其生活完全無法自理,僅能依靠輪椅行動,精神狀況不佳,經常答非所問等情,有國軍桃園總醫院115年6月23日醫桃企管字第1150005468號函附病歷資料、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是被告目前無法正常理解他人詢問內容,亦無法正確回應,可認被告確有因疾病不能到庭之狀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梁志偉法 官 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東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