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275號
115年度原訴字第18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瀞文選任辯護人 朱駿宏律師
劉彥君律師鄧智徽律師被 告 楊惠心選任辯護人 蘇奕全律師被 告 張婉韻義務辯護人 陳福龍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追加起訴(115年度偵字第5004號、115年度偵字第5007號、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及移送併辦(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張瀞文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1「罪名、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21「罪名、宣告刑」欄所示之宣告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2至4、6、7、9至19、21至2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八編號1至2「偽造之印文、署押及數量」欄所示偽造之印文、署押均沒收。
楊惠心犯如附表一編號17至19「罪名、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7至19「罪名、宣告刑」欄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27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婉韻犯如附表一編號17至19「罪名、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7至19「罪名、宣告刑」欄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29、30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張瀞文(通訊軟體暱稱「N」、「N姊」、「思茶N盞」、「武則天」)基於指揮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對他人實施詐欺犯罪為目的,具有常習性、牟利性之結構性犯罪組織,負責指揮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朝陽」、「多億」、「星河」、「王炸」、「阿文」、「馬可」、「十五」、「宏祥」等多家柬埔寨詐騙機房總監、經理合作對接後,替各柬埔寨詐騙機房處理下述在臺灣寄送書籍禮品、花束、卡片、租用實體據點、以人頭申辦市內電話(下稱市話)及手機門號、設定人頭市話轉接人頭手機門號等業務(就張瀞文負責在臺灣處理上開詐欺事宜之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另其詳細指揮本案詐欺集團之手段,見後述),並透過林金疄(通訊軟體暱稱「小丹尼」、「武吉郎」、「小開」;涉案部分由檢察官另行偵辦)仲介寄送書籍禮品、提供人頭門號之人員。張婉韻(通訊軟體暱稱「yun」)則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由其牽線某詐欺機房與張瀞文合作,並為張瀞文處理本案詐欺集團所為如附表五所示「小韻全台送花送禮群組」之詐騙事宜而參與本案詐騙集團。楊惠心則基於指揮犯罪組織之犯意,負責指揮本案詐欺集團所為如附表五所示「小韻全台送花送禮群組」之寄送花束、卡片及禮品及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各該事宜,其等各該犯行分述如下:
一、張瀞文所犯指揮犯罪組織部分:㈠張瀞文指揮本案詐欺集團與各柬埔寨詐騙機房合作,替該等
柬埔寨詐騙機房處理下述詐騙業務,並透過如附表二所示分工,指揮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為各該行為:
⒈租用詐騙據點及置放詐騙物品之場所:
張瀞文指揮陳家睿、游念祖、陳松儀先後出面為本案詐騙集團租賃臺北市○○區○○路00號12樓之分租辦公室(租賃期間民國114年4月1日至114年4月30日)、臺北市○○區○○路00號11樓218室之分租辦公室(租賃期間114年4月1日至114年8月16日)、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4(206室)之全方位商務中心出租辦公室(租賃期間114年4月11日至114年10月31日,並有續租)為詐騙據點,進行投資詐騙。本案詐欺集團與所合作之詐欺機房未經天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台德投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允許或授權,擅自使用天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台德投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將前揭詐騙據點偽裝成天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台德投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辦公室,使上門之被害人誤信確係在進行投資,並使用前揭詐騙據點地址寄送禮品、獎品予被害人,加深被害人之信賴。張瀞文復指揮彭筠丰分別於114年10月9日、114年10月20日,向樂活在臺北股份有限公司承租臺北市○○區○○街00號7樓H室及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H室,充當擺放詐騙所用禮品使用之倉庫及置放詐騙使用市話之機房。
⒉寄送取信被害人之詐騙禮品:
張瀞文接獲合作詐欺機房提供之被害人資料後,即由張瀞文將該等被害人資料交由通訊軟體TELEGRAM「打單群對接」群組內成員繕打成寄件單,復透過「天晴實體店」、「送書作業群組」等詐騙群組指示陳虹毅、余子謙、林咏慶、黃羽婕、陳家睿、陳松儀在臺北市士林區各處據點,將訂購之書籍、禮品裝箱打包後至各郵局、超商等處寄出予被害人,用以取信被害人。每次寄送取信被害人之詐騙禮品,本案詐欺集團可獲得合作詐欺機房給付之美金300元報酬(不含禮品成本,禮品費用實報實銷)。
⒊提供人頭門號:
張瀞文透過林金疄覓得提供門號之人頭,該等人頭由張婉韻協助告知人頭門號之申辦方式,待人頭門號申辦完畢,由張婉韻將人頭門號ESIM(ESIM為嵌入手機的虛擬卡,雖需實名制申請,然可透過QR Code移轉)之QR Code傳送予張瀞文,由張瀞文支付該等人頭報酬後,再將人頭門號ESIM透過網路提供予合作之詐欺機房。前開提供人頭門號予詐欺機房,本案詐欺集團提供每張ESIM人頭門號可獲得美金1,500元之報酬,該美金1,500元扣除美金300元成本後,由人頭分得美金500元,所餘美金700元由張瀞文、林金疄、張婉韻均分。
⒋申辦人頭市話、設定人頭市話轉接人頭手機門號:
張瀞文先於114年8月20日指示康勝凱協同中華電信人員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4(206室)裝設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市話供詐騙使用;復透過張婉韻指示彭筠丰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H室申辦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市話,並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H室安裝室內電話,又為將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市話供詐騙使用,彭筠丰又依指示以安裝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H室之室內電話聯繫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設定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市話指定轉接至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即市話轉接至手機,設定方式需透過撥打市話聯繫中華電信進行設定),彭筠丰另依張婉韻指示夥同配偶周呈聰聯繫中華電信,將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4(206室)原市話00-00000000號(原申登人王閔正)變更為00-00000000號,復將新市話00-00000000號設定轉接至彭筠丰新申辦搭配ESIM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即人頭門號),最後彭筠丰再將新申辦搭配ESIM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提供予張瀞文,讓張瀞文提供予詐欺機房使用,使被害人撥打市話後會轉接至詐欺機房掌控之人頭門號,造成被害人認知中是撥打投資公司市話卻遭詐欺機房透過人頭門號施用詐術之結果。前開設定過程中,因市話00-00000000號申登人王閔正為男性,故由彭筠丰配偶周呈聰依張婉韻指示聯繫中華電信完成前開設定。此外彭筠丰替本案詐欺集團繳納人頭門號所生之電話費用、前開2處士林區詐騙據點租金、電話設定與代繳人頭門號所生費用及彭筠丰、周呈聰詐騙報酬,則由彭筠丰依張婉韻之指示,分別於114年10月20日13時許及另2次不詳時點,至臺北市○○區○○街00號之7-11超商向張瀞文拿取,張瀞文復指示彭筠丰勿用自己帳戶匯款給付租金,避免遭員警查緝。
二、張瀞文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㈠張瀞文與所合作之詐欺機房、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基於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機房不詳成員於如附表三「詐騙時間」欄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三「詐騙方式」欄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三「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使其等均因而陷於錯誤,詐欺集團復為續取信如附表三「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復由張瀞文依詐欺機房提供之名單,透過詐騙群組「天晴實體店」指示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將如附表三「寄送取信告訴人/被害人之禮品內容」欄所示之禮品寄送予如附表三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迨如附表三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接連遭詐欺機房及本案詐欺集團合作之詐騙手法欺騙後,即於如附表三「詐騙款項交付或匯款經過」欄所示之方式,交付如附表三「被害總金額」欄所示金額款項予詐欺集團。
㈡張瀞文與陳家睿、陳松儀、黃羽婕(均由本院另案審理中)
及所合作之詐欺機房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機房不詳成員於如附表四「詐騙時間」欄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四「詐騙方式」欄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陳美蓉,並要求陳美蓉於114年4月28日前往臺北市○○區○○路00號12樓即本案詐欺集團偽裝成投資公司辦公室之詐騙據點,由黃羽婕負責接待陳美蓉,復由張瀞文指示陳家睿、陳松儀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分於114年5月27日、28日,搭乘由陳家睿所租賃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自用小客車,前往臺北市○○區○○街0段00號1樓統一超商漢慶門市,將載有寄件人「天情˙雲端新創 江雨婷」、寄件地址「臺北市○○區○○路00號12樓」且裝有如附表四「寄送取信告訴人之禮品內容」欄所示之禮品寄予陳美蓉,陳美蓉接連遭詐欺機房及本案詐欺集團合作之詐騙手法欺騙後,因此陷於錯誤,於如附表四「詐騙款項交付或匯款經過」所示之方式,陸續交付共新臺幣(下同)297萬2,000元之款項予詐欺集團。
㈢張瀞文與林咏慶、余子謙(均由本院另案審理中)及所合作
之詐欺機房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機房不詳成員於如附表六「詐騙時間」欄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六「詐騙方式」欄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居住在南非共和國之我國人民吳旭娟,張瀞文再依詐欺機房提供之名單,透過詐騙群組「送書作業群組」指示林咏慶、余子謙於114年11月11日15時21分許,前往臺北市○○區○○路00號士林劍潭郵局,將裝有如附表六「寄送取信被害人之禮品內容」欄所示之禮品寄送予吳旭娟,吳旭娟接連遭詐欺機房及本案詐欺集團合作之詐騙手法欺騙後,因此陷於錯誤,於如附表六「詐騙款項交付或匯款經過」所示之方式,陸續交付共美金2,996元(折合新臺幣【以下未敘明幣別,均為新臺幣】約為9萬4,000元)之款項予詐欺集團。
三、楊惠心所犯指揮犯罪組織、張婉韻所犯參與犯罪組織及其等與張瀞文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
張婉韻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以前開方式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楊惠心則基於指揮犯罪組織之犯意,以前開方式負責指揮本案詐欺集團所為如附表五所示「小韻全台送花送禮群組」之寄送花束、卡片及禮品及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各該事宜,並與張瀞文及所合作之詐欺機房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機房不詳成員於如附表五「詐騙時間」欄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五「詐騙方式」欄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五「告訴人」欄所示之人,使其等均因而陷於錯誤,詐欺機房復為續取信如附表五「告訴人」欄所示之人,復由楊惠心依詐欺機房提供之名單聯絡花店、禮品店購買禮品、花束,並指示花店、禮品店將如附表五「寄送取信告訴人之禮品內容」欄所示之禮品寄送予如附表五所示之告訴人,迨如附表五所示之告訴人接連遭詐欺機房及本案詐欺集團合作之詐騙手法欺騙後,即於如附表五「詐騙款項交付或匯款經過」欄所示之方式,交付如附表五「被害總金額」欄所示金額款項予詐欺集團。
四、張瀞文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等部分:本案詐欺集團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4(206室)據點租約到期前,因原承租人陳松儀已於114年5月31日入監服刑而無法辦理續約事宜。張瀞文明知未經陳松儀允許或授權,竟與彭筠丰(由本院另案審理中)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114年10月15日前不詳時間,指示彭筠丰負責辦理續約,彭筠丰遂偽刻陳松儀印章及將之蓋印於委託書,並將該委託書交予全品盛公司以行使之,表彰彭筠丰已得陳松儀授權簽立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4(206室)之續租租約,復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4(206室)續租租約以代理人身分偽簽陳松儀署名,足生損害於全品盛公司、陳松儀對租賃契約審核之真實性。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刑事案件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相牽連之案件,則係指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列:一、一人犯數罪者。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而追加起訴之目的乃為訴訟經濟,至於是否相牽連之案件,應從起訴形式上觀察,非以審理結果,其中一部分被訴犯罪事實不能證明,為不得追加起訴之根據(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5899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張瀞文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繫屬本院(115年度訴字第275號),檢察官認被告楊惠心、張婉韻所涉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為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款所定之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之相牽連案件,而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以書狀向本院追加起訴,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15年4月1日士檢以安115偵6737字第1159020486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原訴卷第3頁),此部分追加起訴應屬合法,本院自應予以合併審理及裁判,先予敘明。
二、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上開規定係排除一般證人於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然被告於警詢之陳述,對被告本身而言,則不在排除之列(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張瀞文、楊惠心、張婉韻以外之人於警詢中之陳述,屬上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依上說明,於被告張瀞文、楊惠心、張婉韻涉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絕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然就其等涉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被告張瀞文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名部分,則不受此限制。
三、除前述之情形外,其他本件資以認定事實之所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業經檢察官、被告張瀞文、楊惠心、張婉韻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或沒有意見,且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就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訴字卷一第245頁至第321頁、本院訴字卷二第31頁至第122頁、本院原訴卷第103頁至第144頁、第197頁至第288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瀞文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
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一第13頁至第14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53頁至第55頁、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一第17頁至第18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57頁至第58頁、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一第19頁至第57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004號卷第253頁至第291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572號卷第65頁至第103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三第157頁至第195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574號卷第71頁至第109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59頁至第97頁、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一第131頁至第149頁、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一第203頁至第207頁、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572號卷第121頁至第137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三第197頁至第213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261頁至第277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004號卷第293頁至第309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574號卷第127頁至第143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115頁至第131頁、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291頁至第293頁、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一第17頁至第18頁、本院訴字卷一第45頁至第52頁、本院訴字卷一第151頁至第156頁、本院訴字卷二第34頁),被告楊惠心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004號卷第15頁至第16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187頁至第188頁、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004號卷第17頁至第22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189頁至第194頁、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004號卷第47頁至第65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195頁至第213頁、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004號卷第337頁至第349頁、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004號卷第371頁至第374頁、本院原訴卷第47頁至第51頁、第103頁至第144頁、第200頁),被告張婉韻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007號卷第13頁至第26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261頁至第274頁、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007號卷第27頁至第42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275頁至第290頁、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007號卷第183頁至第197頁、本院原訴卷第103頁至第144頁、第201頁),復有被告楊惠心以手機與暱稱「神經」簡訊紀錄、通訊軟體TELEGRAM與「林N個武則天」對話紀錄、通訊軟體LINE暱稱「Connie」、「檳榔」個人帳號主頁及個人檔案、與暱稱「檳榔」對話紀錄、手機簡訊與暱稱「+0000-000 00 00」訊息紀錄手機翻拍照片(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004號卷第87頁至第93頁)、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藍天」個人帳號主頁及以暱稱「用戶思茶N盞」與暱稱「藍天」對話紀錄手機擷圖照片(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004號卷第187頁至第242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245頁至第247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004號卷第23頁至第25頁)、「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4(206室)」外面招牌看板、宏利投信官網防詐騙聲明截圖照片(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636頁)、被告張瀞文扣押IPHONE 15 PRO MAX手機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小韻全台送花送禮(聯絡群)」群組主頁及與該群組對話紀錄手機翻拍照片(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595頁至第603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004號卷第163頁至第171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007號卷第145頁至第153頁)、被告張瀞文扣押IPHO
NE 15 PRO MAX手機通訊軟體暱稱「送書作業聯絡處」群組主頁及與該群組對話紀錄、暱稱「Mimi Eden」、「羽婕」、「Lucky」、「Yi」、「丹尼 小」、「唯愛」、「FU CHI
EH Chang」、「Tao」、「Xiu Min」個人帳號主頁手機擷圖照片(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007號卷第77頁至第142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004號卷第27頁至第29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004號卷第97頁至第161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249頁至第251頁)及如附表九至十三「證據及卷頁所在」欄所示各該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張瀞文、楊惠心、張婉韻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均堪採憑。
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張瀞文、楊惠心、張婉韻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新舊法比較(關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
查被告張瀞文、楊惠心、張婉韻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於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係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500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係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00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000萬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億元以下罰金。」,新法將「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等文字,修正為「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等文字,僅係說明該法原文所稱「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被害人因詐欺犯罪所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而非犯罪行為人因詐欺犯罪所獲取之個人報酬,係屬定義之解釋,並未更動原條文之構成要件事實,非屬法律變更,尚無新舊法律比較適用問題,惟新法將詐欺犯罪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害數額由「500萬元」及「1億元」等層級,修正為「100萬元」、「1,000萬元」及「1億元」等層級,而分別提高其相對應之刑罰,自屬法律變更,是新法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經比較結果,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張瀞文、楊惠心、張婉韻。
㈡被告張瀞文就本案而言,其所負責部分為指揮本案詐欺集團
成員以如附表二所示之分工為本案犯行,被告楊惠心就本案而言,其所負責部分為指揮本案詐欺集團所為如附表五所示「小韻全台送花送禮群組」之寄送花束、卡片及禮品及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各該事宜,被告張婉韻就本案而言,係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所為如附表五所示「小韻全台送花送禮群組」之詐騙事宜,因其等之行為,使各該告訴人、被害人接連遭詐欺機房及本案詐欺集團合作之詐騙手法欺騙後,而交付各該款項,運作時間長達數月之久,且可獲得一定比例之報酬,是此為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所定犯罪組織甚明。
㈢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就「發起、
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之人,和單純「參與」犯罪組織之人,所為不同層次之犯行,分別予以規範,並異其刑度,前者較重,後者較輕,係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其中有關「指揮」與「參與」間之分際,乃在「指揮」係為某特定任務之實現,可下達行動指令、統籌該行動之行止,而居於核心角色,即足以當之;而「參與」則指一般之聽取號令,實際參與行動之一般成員。又詐欺集團之分工細緻,不論電信詐欺機房(電信流)、網路系統商(網路流)或領款車手集團及水房(資金流),各流別如有3人以上,通常即有各該流別之負責人,以指揮各該流別分工之進行及目的之達成,使各流別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其他流別之行為,以達整體詐欺集團犯罪目的之實現,則各流別之負責人,尤其是電信流之負責人,縱有接受詐欺集團中之發起、主持或操縱者之指示而為、所轄人員非其招募、薪資非其決定,甚至本身亦參與該流別之工作等情事,然其於整體詐欺犯罪集團中,係居於指揮該流別行止之核心地位,且為串起各流別分工之重要節點,自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所指「指揮」犯罪組織之人,與僅聽取號令,而為行動之一般成員有別(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58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張瀞文負責處理與多家柬埔寨詐騙機房合作對接後,替各柬埔寨詐騙機房處理在臺灣寄送書籍禮品、花束、卡片、租用實體據點、以人頭申辦市話及手機門號及設定人頭市話轉接人頭手機門號等業務,其所為顯係在本案詐欺集團擔任下達行動指令、統籌該行動行止之核心角色,被告楊惠心負責處理本案詐欺集團所為如附表五所示「小韻全台送花送禮群組」之寄送花束、卡片及禮品及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各該事宜,其所為則係擔任核心角色,是被告張瀞文、楊惠心上開行為,自均該當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
㈣次按審酌現今詐欺集團之成員皆係為欺罔他人,騙取財物,
方參與以詐術為目的之犯罪組織。倘若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是如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至於「另案」起訴之他次加重詐欺犯行,縱屬事實上之首次犯行,仍需單獨論以加重詐欺罪,以彰顯刑法對不同被害人財產保護之完整性,避免評價不足(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張瀞文、楊惠心、張婉韻除本案外,未因指揮、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案件經起訴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罪嫌,有各該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本院訴字卷一第31頁至第32頁、本院原訴卷第19頁至第20頁、第21頁至第29頁),依上說明,被告張瀞文之本件首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即事實欄二㈠附表三編號2部分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應併論指揮犯罪組織罪;被告楊惠心、張婉韻之本件首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即事實欄三附表五編號3部分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亦應分論指揮犯罪組織、參與犯罪組織罪。
㈤論罪法條⒈就事實欄二㈠附表三編號1所示關於告訴人李宏銘部分(受騙
總金額為450萬元),核被告張瀞文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⒉就事實欄一及二㈠附表三編號2所示關於告訴人陳娟美部分(
受騙總金額為60萬元),核被告張瀞文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⒊就事實欄二㈠附表三編號3所示關於告訴人陳玲部分(受騙總
金額為120萬元),核被告張瀞文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⒋就事實欄二㈠附表三編號4所示關於告訴人林雅萍部分(受騙
總金額為915萬元),核被告張瀞文所為,係犯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500萬元罪。
⒌就事實欄二㈠附表三編號5所示關於告訴人沈建成部分(受騙
總金額為42萬元),核被告張瀞文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⒍事實欄二㈠附表三編號6所示關於告訴人王芊驊部分(受騙總
金額為40萬元),核被告張瀞文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⒎就事實欄二㈠附表三編號7所示關於告訴人鄭政誠部分(受騙
總金額為339萬元),核被告張瀞文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⒏就事實欄二㈠附表三編號8所示關於告訴人劉任珊部分(受騙
總金額為215萬元),核被告張瀞文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⒐就事實欄二㈠附表三編號9所示關於告訴人顏薏芳部分(受騙
總金額為144萬元),核被告張瀞文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⒑就事實欄二㈠附表三編號10所示關於告訴人吳維邦部分(受騙
總金額為945萬元),核被告張瀞文所為,係犯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500萬元罪。
⒒就事實欄二㈠附表三編號11所示關於告訴人劉俊良部分(受騙
總金額為50萬元),核被告張瀞文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⒓就事實欄二㈠附表三編號12所示關於告訴人皮天辰部分(受騙
總金額為27萬3,501元),核被告張瀞文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⒔就事實欄二㈠附表三編號13所示關於告訴人侯尚霖部分(受騙
總金額為55萬元),核被告張瀞文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⒕就事實欄二㈠附表三編號14所示關於告訴人孫浩堯部分(受騙
總金額為13萬元),核被告張瀞文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⒖就事實欄二㈠附表三編號15所示關於告訴人林鶴山部分(受騙
總金額為176萬元),核被告張瀞文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⒗就事實欄二㈡附表四編號1所示關於告訴人陳美蓉部分(受騙
總金額為297萬2,000元),核被告張瀞文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⒘就事實欄三
附表五編號1所示關於告訴人彭襄漪部分(受騙總金額為223萬3,000元等值之USDT),核被告張瀞文、楊惠心、張婉韻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⒙就事實欄三附表五編號2所示關於告訴人宋宜薰部分(受騙總
金額為51萬8,000元等值之USDT),核被告張瀞文、楊惠心、張婉韻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⒚就事實欄三附表五編號3所示關於告訴人張瀞部分(受騙總金
額為358萬5,000元等值之USDT),核被告張瀞文、楊惠心、張婉韻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楊惠心另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被告張婉韻另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⒛就事實欄二㈢附表六編號1所示關於被害人吳旭娟部分(受騙
總金額為美金2,996元,約9萬4,000元),核被告張瀞文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就事實欄四部分,核被告張瀞文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㈥至公訴意旨另認被告張瀞文、楊惠心均另犯詐欺犯罪危害防
制條例第44條第3項、第1項之指揮犯罪組織犯加重詐欺等罪嫌,然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3項係規定,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而犯第1項之罪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惟被告張瀞文、楊惠心本案所為均未構成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之各款規定(詳前述),是公訴意旨認被告張瀞文、楊惠心另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3項、第1項之指揮犯罪組織犯加重詐欺等罪嫌,均顯有誤認。
㈦就被告張瀞文部分,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另以115年度偵字第67
37號併辦意旨書移送本院併辦之犯罪事實,經核與本案起訴書所記載之犯罪事實,為同一事實,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
㈧被告張瀞文對於事實欄二㈠附表三編號1至10、12至15、二㈡附
表四編號1、二㈢附表六編號1所示同一告訴人或被害人所犯之行為,及其與被告楊惠心、張婉韻對於事實欄三附表五編號1至3所示同一告訴人所犯之行為,均係本於同一之詐欺取財犯罪動機,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各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㈨被告張瀞文就事實欄四部分,由彭筠丰所為偽造陳松儀印章
並將之蓋印於委託書,並於續約租約上以代理人身分偽簽其署名之偽造印章、署名之行為,為被告張瀞文偽造該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其偽造該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爰不另論罪。
㈩被告張瀞文就事實欄一及二㈠附表三編號2所示關於告訴人陳
娟美部分,被告楊惠心就事實欄三附表五編號3所示關於告訴人彭襄漪部分,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論以指揮犯罪組織罪。被告張婉韻就事實欄三附表五編號3所示關於告訴人彭襄漪部分,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張瀞文就事實欄二㈠所示各該犯行,與所合作詐欺機房、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其就事實欄二㈡所示之犯行,與陳家睿、陳松儀、黃羽婕及所合作詐欺機房間;其就事實欄二㈢所示之犯行,與林咏慶、余子謙及所合作詐欺機房間;其就事實欄三所示各該犯行,與被告楊惠心、張婉韻彼此間及所合作詐欺機房間;其就事實欄四所示之犯行,與彭筠丰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應論以共同正犯。
刑之減輕事由⒈關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
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犯第3條、第6條之1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查,被告張瀞文、楊惠心於偵查、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有指揮犯罪組織犯行,均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輕其刑。而被告張婉韻於偵查、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有參與犯罪組織犯行,雖就事實欄三附表五編號3部分,原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輕其刑,惟被告張婉韻此部分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亦即其此部分犯行係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故就被告張婉韻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僅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
⒉關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
⑴被告張瀞文、楊惠心、張婉韻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
例第47條於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修正前原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第1項)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第2項)前項情形,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法律並無較有利於被告張瀞文、楊惠心、張婉韻,本案應適用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之規定。⑵經查,被告張瀞文、楊惠心、張婉韻於偵查、本院行準備程
序及審理時,就本案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均自白犯罪,且被告張瀞文、張婉韻均因調解給付之金額逾其等各自所獲犯罪所得,應認已繳納犯罪所得完畢(詳後述),自應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均予以減輕其刑。至被告楊惠心並未繳納犯罪所得,故無從依上開規定予以減刑。而被告張瀞文就事實欄一及二㈠附表三編號2所示關於告訴人陳娟美部分,原應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張瀞文此部分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亦即其此部分犯行係從一重論以指揮犯罪組織罪,故就被告張瀞文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僅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
不予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
至被告張瀞文、張婉韻之辯護人分為被告張瀞文、張婉韻請求審酌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部分,惟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被告張瀞文、張婉韻固於偵查、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認犯行,且被告張瀞文表示需扶養父母、支付養老院費用等情,被告張婉韻表示需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且現正待產中等情,惟審酌被告張瀞文係本案詐欺集團之首,負責指揮本案詐欺集團為本件各該詐欺行為,而被告張婉韻雖僅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然係由其牽線某詐欺機房與被告張瀞文合作,而被告張瀞文所為造成事實欄二㈠附表三所示各該告訴人、被害人、二㈡所示告訴人陳美蓉、二㈢所示告訴人吳旭娟及事實欄三附表五所示各該告訴人(共計20人)受有數萬元至數佰萬元不等之損害,且於陳松儀入監服刑後,為繼續運作本案詐欺集團,不惜與彭筠丰共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被告張婉韻所為則係造成事實欄三附表五所示各該告訴人(共3人)受有數十萬元至數佰萬元不等之損害等各該犯罪情狀,實無情輕法重之憾;況近年詐欺集團猖獗,犯罪手法惡劣,嚴重破壞社會成員間之基本信賴關係,政府亦一再宣誓掃蕩詐騙犯罪之決心,而被告張瀞文、張婉韻竟仍為本案各該犯行,苟於法定刑度之外,動輒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亦不符政府嚴令掃蕩詐騙犯罪之刑事政策,故被告張瀞文、張婉韻之犯罪情狀及對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尚非輕微,且被告張瀞文、張婉韻所為各該犯行,已分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減刑,或作為量刑之有利因子,是其等所為客觀上並無顯可憫恕之處,自均無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被告張瀞文、張婉韻之辯護人所為上開各該請求,均難認可採。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張瀞文、楊惠心、張婉韻不
思循正當途徑賺取財物,竟為貪圖一己之私,被告張瀞文負責指揮本案詐欺集團,被告楊惠心負責指揮本案詐欺集團所為如附表五所示「小韻全台送花送禮群組」之寄送花束、卡片及禮品及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各該事宜,被告張婉韻則參與本案詐欺集團,而其等與其餘共犯、不詳成員、所合作詐欺機房(共犯部分,詳前述)共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造成民眾遭欺騙而受有重大金錢損失,且使贓款追回困難,衡以被告張瀞文、楊惠心、張婉韻於偵查、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犯行,兼衡被告張瀞文已與事實欄二㈠附表三編號1之告訴人李宏銘、編號3所示之告訴人陳玲、編號5所示之告訴人沈建成、編號8所示之告訴人劉任珊、編號10所示之告訴人吳維邦達成調解,與事實欄二㈡附表四編號1所示告訴人陳美蓉達成和解,與事實欄三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告訴人彭襄漪達成調解,迄115年9月間均有依約履行等情,有本院115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08號至第112號、第143號調解筆錄、附民和(調)解匯款資料單、被告張瀞文提出陳報狀及所附與前開人等調解之匯款紀錄、被告張瀞文與告訴人陳美蓉和解書、匯款交易明細、現金給付證明在卷可稽(本院訴字卷一第207頁至第235頁、第323頁至第345頁、第347頁至第351頁、第379頁至第405頁、第477頁至第491頁、本院訴字卷二第3頁至第17頁、第123頁至第143頁、第163頁至第173頁),被告張婉韻已與事實欄三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告訴人彭襄漪達成調解,迄115年9月間業已給付共計2萬元等情,有本院115年度原附民移調字第7號調解筆錄、附民和(調)解匯款資料單及匯款資料及與告訴人彭襄漪確認收款之對話紀錄擷圖附卷可參(本院原訴卷第149頁至第151頁、第301頁至第311頁),被告楊惠心雖已與事實欄三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告訴人彭襄漪達成調解,然未依約履行等情,有本院115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39號調解筆錄、附民和(調)解匯款資料單、本院115年8月3日公務電話記錄附卷可陳(本院原訴卷第145頁至第147頁、第177頁),及其等前案素行(法院前案紀錄表),被告張瀞文就事實欄一及二㈠附表三編號2部分,合於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之事由,被告張婉韻就事實欄三附表五編號3部分,合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事由,自均得作為其等量刑之有利因子,兼衡被告張瀞文、楊惠心及張婉韻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其等所擔任之角色、參與之期間、各該告訴人、被害人遭詐金額等,暨其等於審理時分別自承智識程度、工作情形、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訴字卷二第117頁、本院原訴卷第283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就被告張瀞文、楊惠心、張婉韻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均定其等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再就被告張瀞文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不予緩刑宣告之說明:
⒈被告楊惠心部分
被告楊惠心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有其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且被告楊惠心及辯護人就本案均求為緩刑之宣告等語。惟刑法第74條緩刑之要件,必須係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本院依上開情節,就被告楊惠心就事實欄三附表五編號3所示之罪刑(即附表一編號19)及經本院所定之執行刑,既已超過有期徒刑2年,核與上開緩刑之要件不合,自無從為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⒉被告張婉韻部分
被告張婉韻前於11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原簡字第1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甫於114年3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其法院前案紀錄表(本院原訴卷第27頁至第28頁)附卷可稽,既被告張婉韻於本案判決5年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自不符合宣告緩刑之要件,無從宣告緩刑,辯護人為被告張婉韻請求緩刑等語,尚難採憑。
三、沒收部分㈠犯罪所得沒收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⒉被告張瀞文部分⑴就事實欄二㈠附表三、二㈡附表四、二㈢附表六、三附表五部分
:被告張瀞文於本院訊問時供稱:我的獲利是每趟拿到美金300元報酬等語(本院訴字卷一第47頁),因事實欄二㈠附表
三、二㈡附表四、二㈢附表六、三附表五部分,共有20位被害人,故被告張瀞文此部分獲利共為美金6,000元(計算式:300*20=6000),如以新臺幣31:1計算,即18萬6,000元。
⑵就事實欄一㈠⒊部分,被告張瀞文於本院訊問時供稱:提供人
頭門號獲利一張美金200元至300元,大概有8張等語(本院訴字卷一第47頁),故就此部分犯罪所得計算方式為採有利被告張瀞文計算方式,被告張瀞文提供人頭門號獲利為以美金200元計算,總獲利為美金1600元(計算式:200*8=1600,如以新臺幣31:1計算,即為4萬9,600元)。
⑶就事實欄一㈠⒋部分,被告張瀞文於本院訊問時供稱:我的獲
利是1個市話可以獲得新臺幣2萬5000元,1個ESIM可以獲得美金200元等語(本院訴字卷一第47頁),事實欄一㈠⒋內記載共有4個市話、1個ESIM,故被告張瀞文獲利分為新臺幣10萬元(計算式:25,000*4=100,000)、美金200元(如以新臺幣31:1計算,即共為6,200元)。
⑷故被告張瀞文因本案所獲得之犯罪所得共計為(計算式:186
,000+49,600+100,000+6,200=341,800元),而被告張瀞文已與115年4月8日到庭之李宏銘、陳玲、沈建成、吳維邦、彭襄漪達成調解,並於115年4月8日當庭各給付1萬元,於115年4月間均已履行對於李宏銘、陳玲、沈建成、吳維邦、彭襄漪之分期給付條件(第一期均給付8萬元),另已與於115年5月7日到庭之劉任珊達成調解,並於115年5月7日當庭給付3,000元,且迄115年9月間均有依約履行對於告訴人李宏銘、陳玲、沈建成、吳維邦、彭襄漪、劉任珊之分期履行條件(李宏銘、陳玲、沈建成、吳維邦、彭襄漪部分,每期分期給付金額為5,000元;劉任珊部分,每期分期給付金額為3,000元),與告訴人陳美蓉達成和解,並已於115年9月9日給付1萬2,000元予告訴人陳美蓉等情,有前開本院115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08號至第112號、第143號調解筆錄、附民和(調)解匯款資料單、被告張瀞文提出陳報狀及所附與前開人等調解之匯款紀錄、被告張瀞文與告訴人陳美蓉和解書、匯款交易明細、現金給付證明在卷可稽,故其迄115年9月間給付之調解金額共為57萬7,000元(10,000*5+80,000*5+5,000*5*4+3,000*5+12,000=577,000元),其賠償金額與被告張瀞文本案犯罪實際獲得之犯罪所得相當,已足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張瀞文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縱被告張瀞文另為警扣得如附表七編號5、8所示現金及美金,本院認如就被告張瀞文前開犯罪所得再予以沒收或追徵,尚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為沒收之諭知。
⒊被告楊惠心部分
被告楊惠心於本院訊問時供稱:就事實欄三附表五所示「小韻全台送花送禮群組」部分,我拿到獲利為2萬元等語(本院原訴卷第49頁),此部分核屬其因本案所獲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合法發還事實欄三附表五所示各該告訴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⒋被告張婉韻部分
被告張婉韻於本院訊問時供稱:本案獲利為美金450元(本院原訴卷第106頁),故其就本案犯行所獲之犯罪所得為美金450元,如以新臺幣31:1計算,即為1萬3,950元。而被告已與彭襄漪達成調解,迄115年9月間止業已履行共計2萬元等情,有前開本院115年度原附民移調字第7號調解筆錄、附民和(調)解匯款資料單及匯款資料及與告訴人彭襄漪確認收款之對話紀錄擷圖故其賠償金額與被告張婉韻本案犯罪實際獲得之犯罪所得相當,已足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張婉韻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故本院認如就被告張婉韻前開犯罪所得再予以沒收或追徵,尚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為沒收之諭知。㈡供犯罪所用之物⒈被告張瀞文部分⑴被告張瀞文於本院訊問時供稱:該等物品都是我的,如附表
七編號2至4所示IPHONE手機都是同步的,均有作為本案聯繫使用;如附表七編號6所示壹佰元面額統一超商禮券176張,這些是詐騙禮品,有作為本案使用;如附表七編號7所示伍佰元面額家樂福提貨券30張,這些是詐騙禮品,有作為本案使用;如附表七編號9所示隨身碟TRANSCEND 256G 1支,因為要去超商打單收據,所以有作為本案使用;如附表七編號10所示黃金紅包袋2個是寄禮品用,有作為本案使用;如附表七編號11所示文件(手寫筆記、金流資料)1批,有作為本案使用;如附表七編號12所示房屋租賃契約2份(承德路、後港街H室)租賃契約是本案租賃契約,與本案有關;如附表七編號13所示文件-朝陽(郵局寄件收據、運費明細、順豐貨運收據)1批,有作為本案使用且與本案有關;如附表七編號14所示文件-阿文(郵局寄件收據、運費明細等)1批,有作為本案使用且與本案有關;如附表七編號15所示文件-小C(郵局寄件收據)1批,有作為本案使用且與本案有關;如附表七編號16所示文件-星河(奕銘、子龍)1批(郵局、順豐收據運費明細手寫筆記)1批,有作為本案使用且與本案有關;如附表七編號17所示文件-馬可(郵局、順豐明細手寫筆記)1批,有作為本案使用且與本案有關;如附表七編號18所示文件-多億(郵局、順豐收據)1批,有作為本案使用且與本案有關;如附表七編號19所示手寫庫存筆記1批,有作為本案使用且與本案有關;如附表七編號21所示D
eep Seek實戰指南14本,都是作為本案使用;如附表七編號22所示Deep Seek實用操作指南3本都是作為本案使用;如附表七編號23所示世界愈亂你愈賺7本都是作為本案使用;如附表七編號24所示突破思維邊界破局5本都是作為本案使用;如附表七編號25所示破局的通天智慧4本都是作為本案使用;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IPHONE 17 PRO MAX手機1支,沒有作為本案使用;如附表七編號20所示第一銀行存摺【帳號:
00000000000號、戶名:侯麗琴】(含印章一顆)1本,與本案無關,侯麗琴是我表姊我要跟他借錢才把這些東西給我放我這裡;如附表七編號26所示房屋租賃契約1份(後港街204室)與本案無關等語(本院訴字卷一第47頁至第48頁),既如附表七編號2至4、6、7、9至19、21至25均為被告張瀞文所有,且為其犯本案詐欺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至卷內並無證據佐證如附表七編號20、26所示之物與本案犯罪有關,且被告張瀞文亦否認與本案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⑵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又刑法第219條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苟不能證明業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1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就事實欄四部分,查被告張瀞文於如附表八「文書名稱」欄所示各該文書上所為「偽造之印文、署押及數量」所示之偽造陳松儀印文、署名,依上開說明,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之。至被告張瀞文偽造如附表八所示之各該私文書,應均已交付全品盛公司而行使之,非屬被告張瀞文所有之物,故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⒉被告楊惠心部分
被告楊惠心於本院訊問時供稱:如附表七編號28所示IPHONE8紅色手機1支是我的,沒有作為本案聯繫使用;如附表七編號27所示IPHONE 13 PRO手機1支也是我的,有作為本案聯繫使用等語(本院原訴卷第49頁),既如附表七編號27之物為被告楊惠心所有,且為其犯本案詐欺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至卷內並無證據佐證如附表七編號28所示之物與本案犯罪有關,且被告楊惠心亦否認與本案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⒊被告張婉韻部分
被告張婉韻於準備程序時供稱:如附表七編號29所示IPHONE
15 PRO手機1支,是我的,有作為本案聯繫使用;如附表七編號30所示IPHONE 12 mini手機1支,是我的,有作為本案聯繫使用;如附表七編號31所示OPPO A5 PRO手機1支,那不是我的,這支是具保人李重佑的,我沒有拿來作為本案聯繫使用等語(本院原訴卷第105頁至第106頁),既如附表七編號29、30之物均為被告張婉韻所有,且為其犯本案詐欺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至卷內並無證據佐證如附表七編號31所示之物與本案犯罪有關,且被告張婉韻亦否認與本案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玉奇提起公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檢察官錢義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吳佩真法 官 楊舒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淳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500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1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宣告刑 ⒈ 事實欄二㈠附表三編號1所示關於告訴人李宏銘部分 張瀞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⒉ 事實欄一及二㈠附表三編號2所示關於告訴人陳娟美部分 張瀞文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⒊ 事實欄二㈠附表三編號3所示關於告訴人陳玲部分 張瀞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⒋ 事實欄二㈠附表三編號4所示關於告訴人林雅萍部分 張瀞文犯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前段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⒌ 事實欄二㈠附表三編號5所示關於告訴人沈建成部分 張瀞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⒍ 事實欄二㈠附表三編號6所示關於告訴人王芊驊部分 張瀞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⒎ 事實欄二㈠附表三編號7所示關於告訴人鄭政誠部分 張瀞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⒏ 事實欄二㈠附表三編號8所示關於告訴人劉任珊部分 張瀞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⒐ 事實欄二㈠附表三編號9所示關於告訴人顏薏芳部分 張瀞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⒑ 事實欄二㈠附表三編號10所示關於告訴人吳維邦部分 張瀞文犯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前段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⒒ 事實欄二㈠附表三編號11所示關於告訴人劉俊良部分 張瀞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⒓ 事實欄二㈠附表三編號12所示關於告訴人皮天辰部分 張瀞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⒔ 事實欄二㈠附表三編號13所示關於告訴人侯尚霖部分 張瀞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⒕ 事實欄二㈠附表三編號14所示關於告訴人孫浩堯部分 張瀞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⒖ 事實欄二㈠附表三編號15所示關於告訴人林鶴山部分 張瀞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⒗ 事實欄二㈡附表四編號1所示關於告訴人陳美蓉部分 張瀞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⒘ 事實欄三附表五編號1所示關於告訴人彭襄漪部分 張瀞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楊惠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婉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⒙ 事實欄三附表五編號2所示關於告訴人宋宜薰部分 張瀞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楊惠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婉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⒚ 事實欄三附表五編號3所示關於告訴人張瀞部分 張瀞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楊惠心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張婉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⒛ 事實欄二㈢附表六編號1所示關於被害人吳旭娟部分 張瀞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事實欄四部分 張瀞文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詐欺分工):
編號 被告 詐騙分工 ⒈ 楊惠心 1.楊惠心為張瀞文之心腹,與張瀞文共同指揮本案詐欺集團(楊惠心雖以此部分分工與張瀞文共同指揮本案詐欺集團,然本案詐欺集團仍以張瀞文為首,楊惠心未必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各次犯罪,故檢察官僅就事證顯示楊惠心明確參與之詐欺犯罪,提起公訴,故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此),替張瀞文(一)面試林金疄介紹之本案詐欺集團陳虹毅、「小潔」(黃羽婕)、「咖啡」(黃羽婕老公林敬強)等成員;(二)整理如「奕銘組書粉登記匯總」等被害人寄送禮品清單,並設計書單登記表方便本案詐欺集團繕打寄送禮品清單;(三)計算發放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報酬;(四)湮滅張瀞文涉案罪證並與張瀞文討論如何串證;(五)盜刻我國公司印章,寄送予柬埔寨詐騙機房總監「王炸」;(六)計算本案詐欺集團收支、損益。 2.張瀞文會與楊惠心討論本案詐欺集團之運作方向,並於本案詐欺集團營運後期將一半業務交予楊惠心,獲利亦朋分予楊惠心。 3.張婉韻建立「小韻全台送花送禮(聯絡群)」群組,讓張瀞文和柬埔寨詐騙機房對接,其後由楊惠心負責訂花送予詐欺集團指定之被害人。 4.張瀞文擔心自己被抓,安排楊惠心接替其繼續指揮上開詐欺集團,於張瀞文落網後,詐欺機房尚透過張婉韻詢問楊惠心聯繫方式,要與楊惠心對接。 ⒉ 陳虹毅、林咏慶、余子謙 陳虹毅、林咏慶、余子謙均透過林金疄介紹予張瀞文,由張瀞文指揮其等在臺北市士林區某據點,將訂購之書籍、禮品裝箱打包後至各郵局、超商等處寄出予被害人,用以取信被害人。 ⒊ 黃羽婕 在臺北市○○區○○路00號12樓詐欺據點擔任接待人員,負責接待上門之被害人,並替詐欺集團寄送包裹。 ⒋ 張婉韻 1.擔任柬埔寨詐欺機房窗口,協助張瀞文完成承接寄送禮品、花卉及電子書之工作。 2.張瀞文透過林金疄覓得提供門號之人頭,該等人頭由張婉韻協助告知人頭門號之申辦方式,待人頭門號申辦完畢,由張婉韻將人頭門號ESIM(ESIM為嵌入手機的虛擬卡,雖需實名制申請,然可透過QR Code移轉)之QR Code傳送予張瀞文,由張瀞文支付該等人頭報酬後,再將人頭門號ESIM透過網路提供予合作之詐欺機房。前開提供人頭門號予詐欺機房本案詐欺集團可分得每張ESIM人頭門號1,500元美金之報酬,該1,500元美金扣除300美金成本後,由人頭分得500美金、剩下700美金由張瀞文、林金疄、張婉韻均分。 3.因張瀞文不便親自指揮人頭,故透過張婉韻指示彭筠丰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H室申辦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市話,並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H室安裝室內電話,又為將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市話供詐騙使用,彭筠丰又依指示以安裝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H室之室內電話聯繫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設定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市話指定轉接至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即室內電話轉接至手機,設定方式需透過撥打室內電話聯繫中華電信進行設定),彭筠丰另依張婉韻指示夥同配偶周呈聰聯繫中華電信,將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4(206室)原市話00-00000000號(原申登人王閔正)變更為00-00000000號,復將新市話00-00000000號設定轉接至彭筠丰新申辦搭配ESIM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即人頭門號),最後彭筠丰再將新申辦搭配ESIM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提供予張瀞文,讓張瀞文提供予詐欺機房使用,使被害人撥打市話後會轉接至詐欺機房掌控之人頭門號,造成被害人認知中是撥打投資公司市話卻遭詐欺機房透過人頭門號施用詐術之結果。前開設定過程中,因市話00-00000000號申登人王閔正為男性,故由彭筠丰配偶周呈聰依張婉韻指示聯繫中華電信完成前開設定。此外彭筠丰替詐欺集團繳納人頭門號所生之電話費用、前開2處士林區詐騙據點租金、電話設定與代繳人頭門號所生費用及彭筠丰、周呈聰詐騙報酬,則由彭筠丰依張婉韻之指示,分別於114年10月20日13時許及另2次不詳時點,至臺北市○○區○○街00號7-11超商向張瀞文拿取,張瀞文復指示彭筠丰不要用自己帳戶匯款給付租金,避免遭員警查緝。 4.張瀞文獲得之詐騙報酬係由詐欺機房以虛擬貨幣泰達幣發放,然張瀞文給付給人頭之報酬須以臺幣發放(人頭不一定有虛擬貨幣錢包),故由張婉韻協助張瀞文兌換虛擬貨幣,兌換方式為張瀞文將虛擬貨幣打至林金疄在柬埔寨之匯旺帳戶(匯旺是柬埔寨虛擬貨幣地下兌換管道,114年12月1日被查緝關閉,當時引起兌換風暴,原本在匯旺1泰達幣可以換1美元,遭查緝後,1泰達幣只能換0.5美元,導致多數詐欺集團獲利減半),由張婉韻將泰達幣換成現金轉至詐欺集團人頭成員之帳戶。 5.建立「小韻全台送花送禮(聯絡群)」群組,讓張瀞文和柬埔寨詐騙機房對接,其後由楊惠心負責訂花送予詐欺集團指定之被害人。 ⒌ 陳家睿 1.詐欺集團指派陳家睿出面,向基泰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基泰公司)承租基泰公司所管理位於之臺北市○○區○○路00號11樓218室之分租辦公室(租賃期間114年4月1日至114年8月16日;下稱衡陽路11樓辦公室),作為詐騙據點。詐欺集團並欲在前開詐騙據點,以詐騙所用之假公司「天情˙雲端新創」掛名,惟因未提供營業登記而遭基泰公司拒絕。 2.詐欺集團於114年5月27日指派陳家睿、陳松儀及身分不詳之人一同送肉粽予陳美蓉,博取陳美蓉之信任。 ⒍ 游念祖 1.詐欺集團指派游念祖出面,於114年3月27日向基泰公司承租基泰公司所管理位於臺北市○○區○○路00號12樓之分租辦公室(租賃期間114年4月1日至114年4月30日;下稱衡陽路12樓辦公室),作為詐騙據點。前開據點租賃期間到期後,改由陳家睿出面向基泰公司承租衡陽路11樓辦公室,並由游念祖繼續管理衡陽路11樓辦公室。 2.游念祖於衡陽路11樓辦公室租期屆至前之114年8月4日,從衡陽路11樓辦公室走出,向基泰公司員工表示要將衡陽路11樓辦公室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改申登人及地址,並提供契約書、申登人證件照片及手寫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4(206室)】,從而進行詐騙據點移轉,適時員警正前往衡陽路11樓辦公室附近查訪,而為員警發現前開詐騙據點移轉之情狀。 3.游念祖於114年7月15日及8月15日匯款予管理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4(206室)的全品盛商務中心有限公司,用以繳納詐欺集團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4詐騙據點之租金。 ⒎ 陳松儀 1.詐欺集團指派陳松儀出面,於114年4月10日向全品盛商務中心有限公司(下稱全品盛公司)承租全品盛公司所管理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4(206室)之全方位商務中心出租辦公室(租賃期間114年4月11日至114年10月31日;下稱忠孝東路辦公室),作為詐騙據點。忠孝東路辦公室暱稱「秘書林小姐」之詐欺集團成員向管理全方位商務中心之全品盛公司承租招牌,掛牌「宏利數位自營部」,並在忠孝東路辦公室內擺放偽造宏利證券投資之營業執照、獎盃及獎狀等物品,用以取信遭詐騙之投資人。 2.詐欺集團於114年5月27日指派陳家睿、陳松儀及身分不詳之人一同送肉粽予陳美蓉,博取陳美蓉之信任。 ⒏ 康勝凱 詐欺集團於114年8月12日向全品盛公司表示要新登錄進出忠孝東路辦公室成員之指紋,從而指示康勝凱至全方位商務中心由全品盛公司替其設定進出忠孝東路辦公室之指紋,其後於114年8月20日康勝凱協同中華電信人員在忠孝東路辦公室裝設市內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充實詐騙據點設備。 ⒐ 彭筠丰 1.忠孝東路辦公室租期屆至前(租賃期間114年4月11日至114年10月31日),詐欺集團指示彭筠丰於114年10月15日前往全方位商務中心與全品盛公司續約租賃忠孝東路辦公室,彭筠丰並未經已入獄陳松儀授權,以陳松儀代理人名義和全品盛公司簽立忠孝東路辦公室續租租約。 2.彭筠丰另依詐欺集團指示,向樂活在臺北股份有限公司承租臺北市○○區○○街00號7樓H室及臺北市○○區○○路○段000號3樓H室,充當擺放詐騙所用禮品使用之倉庫及置放詐騙使用市話電話之機房。 3.彭筠丰夥同配偶周呈聰替詐欺集團設定詐欺據點室內電話轉接人頭行動電話,並替詐欺集團繳納人頭門號電話費用。 ⒑ 周呈聰 夥同彭筠丰替詐欺集團設定詐欺據點室內電話轉接人頭行動電話。
附表三(「天晴實體店」詐騙群組之台德投資詐騙告訴人、被害人):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詐騙款項交付或匯款經過 被害總金額 交付詐騙款項方式 寄送取信告訴人/被害人之禮品內容 告訴人/被害人提出之事證 告訴人/被害人遭本案詐欺集團撒餌詐騙之事證(告訴人/被害人警詢筆錄、被告扣案手機詐騙群組「天晴實體店」對話紀錄等) ⒈ 李宏銘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6日於通訊軟體FACEBOOK(下稱FACEBOOK)刊登股票之廣告,致李宏銘點擊廣告後加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元大金控」、「元大陳海蘭」、「領航新勢力」等,鼓吹李宏銘下載「台德投資」APP並註冊帳號,致李宏銘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114年5月12日上午10時23分許網銀轉帳5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4年5月12日上午10時28分許網銀轉帳5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14年5月12日上午10時36分許網銀轉帳5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④114年5月12日上午10時38分許網銀轉帳5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⑤114年5月13日上午10時29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樓梯間面交30萬元(起訴書誤載為「5萬元」,應予更正)。 ⑥114年5月21日上午9時16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住處裡面面交100萬元。 ⑦114年5月28日上午8時49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住處裡面面交300萬元。 450萬元 網路轉帳4次、面交3次 專人送蘋果手機 台德收據 筆錄載明遭LINE暱稱「陳海蘭」詐騙,收到簽到禮品IPHONE一臺、天晴實體店群組對話圖54郵寄蘋果手機名單 ⒉ 陳娟美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16日於FACEBOOK刊登股票之廣告,致陳娟美點擊廣告後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MiTAKE-三竹」、「林涵韻」,鼓吹陳娟美下載「台德投資」APP並註冊帳號,致陳娟美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114年5月13日上午9時23分許網銀轉帳5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4年5月13日上午9時25分許網銀轉帳5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14年5月14日上午9時41分許網銀轉帳5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④114年5月14日下午1時30分許於新北市○○區○○街00號住處裡面面交15萬元。 ⑤114年5月23日下午1時30分許於新北市○○區○○街00號住處裡面(起訴書誤載為「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住處裡面」,應予更正)面交30萬元。 60萬元 網路轉帳3次、面交2次 按摩頸枕 包裹照片 肉粽寄件名單4、筆錄中載明遭LINE暱稱「林涵韻」詐騙,與收到之包裹寄件人林涵韻相符。 ⒊ 陳玲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多於FACEBOOK刊登股票之廣告,致陳玲點擊廣告後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永年」、「楊梓語」、「梓語智庫-G15楊梓語」、「蛇盤金運社團」,鼓吹陳玲下載「台德投資」APP並註冊帳號,致陳玲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114年5月19日下午2時53分許網銀轉帳5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4年5月19日下午2時54分許網銀轉帳5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14年5月22日上午8時41分許網銀轉帳5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④114年5月22日上午8時43分許網銀轉帳5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⑤114年5月30日下午12時30分許於高雄市○○區○○路里○○路000號(7-ELEVEN崗埔門市)面交100萬元。 120萬元 網路轉帳4次、面交1次 按摩頸枕 台德收據 肉粽寄件名單22、筆錄載明收到詐團寄送之包裹,寄件人:天情張靜雯、郵寄地址臺北市○○區○○路00號11樓、寄件人電話0000000000 ⒋ 林雅萍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多於FACEBOOK刊登股票之廣告,致林雅萍點擊廣告後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邱婼桐」、「一路長虹」,鼓吹林雅萍下載「台德投資」APP並註冊帳號,致林雅萍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114年5月17日下午12時05分許網銀轉帳10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4年5月17日下午12時07分許網銀轉帳10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14年5月18日上午11時54分許網銀轉帳10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④114年5月18日上午11時56分許網銀轉帳10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⑤114年5月20日上午9時43分許網銀轉帳9萬6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⑥114年5月21日下午3時58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號面交15萬4000元。 ⑦114年5月25日下午1時0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4年5月21日下午3時58分許」,應予更正)於新北市○○區○○路000號(第一活動中心)面交50萬元。 ⑧114年5月28日某時於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安祥公園)面交100萬元。 ⑨114年6月18日下午9時26分許於新北市○○區○○路000號(第一活動中心)面交350萬元。 ⑩114年7月3日下午9時57分許分於新北市○○區○○路000號(第一活動中心)面交350萬元。 915萬元 網路轉帳5次、面交5次 蘋果手機、金元寶紅包袋 台德收據 天晴實體店群組對話圖57-58郵寄蘋果手機名單、筆錄載明遭LINE暱稱「邱婼桐」詐騙,收到蘋果手機及金元寶紅包袋,寄件人邱*桐。 ⒌ 沈建成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於FACEBOOK刊登股票之廣告,致沈建成點擊廣告後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徐少蘋」,鼓吹沈建成下載「台德投資」APP並註冊帳號,致沈建成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114年5月19日上午10時00分許於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面交12萬元。 ②114年5月22日上午9時00分許於臺中市太平區立行街與立智路口面交30萬元。 42萬元 面交2次 粽子 台德收據、包裹照片 肉粽寄件名單2、筆錄載明遭LINE暱稱「徐少蘋」詐騙,收到詐團寄送之包裹(肉粽)、寄件人:徐少蘋、天情‧雲端新創、寄件地址:臺北市○○區○○路00號12樓、寄件人電話0000000000(起訴書漏載,應予補正) ⒍ 王芊驊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8日某時於FACEBOOK刊登股票之廣告,致王芊驊點擊廣告後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何丞唐」、「邱伶俐」、「伶俐學習交流社團victory」,鼓吹王芊驊下載「台德投資」APP並註冊帳號,致王芊驊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114年5月20日下午3時59分許網銀轉帳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4年5月21日上午9時49分許網銀轉帳4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14年5月21日上午9時51分許網銀轉帳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④114年6月2日(起訴書誤載為「114年6月3日」,應予更正)下午4時03分許於高雄市○○區○○路00號面交30萬。 40萬元 網路轉帳3次、面交1次 朋友陳玟蒨名義匯款及收受包裹 台德收據 肉粽寄件名單29(以朋友陳玟蒨名義收受包裹)、筆錄載明遭LINE暱稱「邱伶俐」詐騙,收到詐團寄送之包裹,寄件人:邱伶俐、寄件地址:臺北市○○區○○路00號12樓 ⒎ 鄭政誠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底某時於FACEBOOK刊登股票之廣告,致鄭政誠點擊廣告後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吳志誠」、「邱書瑤」,鼓吹鄭政誠下載「台德投資」APP並註冊帳號,致鄭政誠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114年5月21日上午10時26分許臨櫃匯款45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4年5月23日上午9時17分許網銀轉帳5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14年5月26日上午10時23分許臨櫃匯款25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④114年5月27日上午10時14分許臨櫃匯款46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⑤114年6月26日下午9時38分許於桃園市○○區○○路000號中央大學文學院2館2樓電梯口前面交209萬元。 ⑥114年7月1日上午11時22分許網銀轉帳5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⑦114年7月1日上午11時23分許網銀轉帳4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39萬元 面交1次、網銀轉帳3次、臨櫃匯款3次 鄭政誠收受之包裹 台德收據 肉粽寄件名單8、筆錄載明LINE暱稱「吳志誠」、「邱書瑤」詐騙,收到詐團寄送之包裹,寄件人:邱書瑤、地址:臺北市○○區○○路00號11樓、寄件人電話:0000000000 ⒏ 劉任珊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中某時於FACEBOOK刊登股票之廣告,致劉任珊點擊廣告後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江雨婷」、「雨婷炒股課堂smile」,鼓吹劉任珊下載「台德投資」APP並註冊帳號,致劉任珊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114年5月21日上午9時40分許於臺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崇輝門市)面交15萬元。 ②114年5月26日上午9時00分許於臺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崇輝門市)面交15萬元。 ③114年6月6日上午11時30分許於臺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崇輝門市)面交30萬元。 ④114年6月18日上午9時21分許於臺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崇輝門市)面交50萬元。 ⑤114年6月27日下午3時53分許於臺南市東區巴克禮路與崇賢六路口面交50萬元。 ⑥114年7月14日下午3時34分許於臺南市東區崇聖路二段(起訴書誤載為「崇聖路」,應予更正)與崇興路口面交55萬元。 215萬元 面交6次 粽子 台德收據 肉粽寄件名單18、筆錄載明遭LINE暱稱「江雨婷」詐騙,收到天情投資公司寄送之粽子 ⒐ 顏薏芳 (未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某時於FACEBOOK以暱稱「朱志誠」刊登股票之廣告,致顏薏芳點擊廣告後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邱婼桐」,鼓吹顏薏芳下載「台德投資」APP並註冊帳號,致顏薏芳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114年5月21日上午9時42分許網路轉帳5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4年5月26日上午10時15分許ATM轉帳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14年5月26日上午10時24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上午10時15分許」,應予更正)許ATM轉帳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④114年5月26日上午10時31分許ATM轉帳2萬5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⑤114年5月27日下午2時08分許ATM轉帳2萬5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⑥114年6月3日上午10時37分許網路轉帳5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⑦114年6月3日上午10時42分許網路轉帳5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⑧114年6月4日上午10時29分許網路轉帳5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⑨114年6月4日上午10時38分許網路轉帳5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⑩114年6月7日上午10時16分許ATM轉帳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⑪114年6月7日上午10時18分許ATM轉帳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⑫114年6月18日下午1時49分許ATM轉帳5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⑬114年6月18日下午1時57分許ATM轉帳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⑭114年6月18日下午2時01分許ATM轉帳2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⑮114年6月26日上午10時30分許ATM轉帳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⑯114年6月26日上午10時37分許ATM轉帳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⑰114年6月26日上午10時43分許ATM轉帳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⑱114年6月27日上午10時16分許ATM轉帳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⑲114年6月27日上午10時18分許ATM轉帳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⑳114年6月29日下午1時15分許ATM轉帳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㉑114年6月29日下午1時21分許ATM轉帳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㉒114年6月29日下午1時23分許ATM轉帳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漏載,應予補正)。 ㉓114年6月30日上午9時31分許ATM轉帳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㉔114年6月30日上午9時35分許ATM轉帳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㉕114年6月30日上午9時37分許ATM轉帳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㉖114年7月1日上午11時00分許臨櫃匯款9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㉗114年7月23日下午12時13分許臨櫃匯款25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㉘114年7月24日上午11時24分許臨櫃匯款25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44萬元 網路轉帳5次、ATM轉帳20次、臨櫃匯款3次 詐欺危害防制條例 統一超商禮券 包裹照片 肉粽寄件名單14、筆錄載明遭LINE暱稱「朱志誠」(起訴書誤載為「吳志誠」,應予更正)、「邱婼桐」詐騙,收到詐團寄送之包裹,(統一超商禮券)(起訴書誤載為「(一超商禮券)」,應予更正),寄件人:邱婼桐 ⒑ 吳維邦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中某時於FACEBOOK以暱稱「陳斐娟」刊登股票之廣告,致吳維邦點擊廣告後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邱婼桐」,鼓吹吳維邦下載「台德投資」APP並註冊帳號,致吳維邦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114年5月23日上午11時05分許網銀轉帳5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4年5月23日上午11時06分許網銀轉帳5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14年5月23日上午11時24分許網銀轉帳5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④114年5月26日上午11時許於花蓮縣○○鄉○○路○段00巷0號住家面交100萬元。 ⑤114年5月28日上午11時許於花蓮縣○○鄉○○路○段00巷0號住家面交30萬元。 ⑥114年6月2日上午11時許於花蓮縣○○鄉○○路○段00巷0號住家面交200萬元。 ⑦114年6月4日上午11時許於花蓮縣○○鄉○○路○段00巷0號住家面交100萬元。 ⑧114年6月12日上午11時55分許於花蓮縣○○鄉○○路○段000號前面交500萬元。 945萬元 網路轉帳3次、面交5次 按摩頸枕、黃金薄片、蘋果手機 台德收據 肉粽寄件名單10、筆錄載明遭LINE暱稱「邱婼桐」詐騙,收到詐團寄送之包裹(肩頸按摩器及黃金薄片、蘋果手機) ⒒ 劉俊良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9日某時於網路上以暱稱「朱志成」刊登股票之廣告,致劉俊良點擊廣告後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朱志成」、「金蛇長虹」、「邱婼桐」,鼓吹劉俊良下載「台德投資」APP並註冊帳號,致劉俊良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5月23日上午8時55分許於彰化縣員林市員林火車站後站外面交50萬元。 50萬元 面交1次 無(但劉俊良寄送葡萄予詐欺集團暱稱「邱婼桐」之成員,告訴人寄貨明細記載:包裹收件人邱婼桐、寄件地址臺北市○○區○○路00號12樓、聯絡電話0000000000,另有提供0000000000號碼(起訴書漏載,應予補正)) 台德收據 筆錄載明遭LINE暱稱「邱婼桐」詐騙、提供0000000000、0000000000手機號碼(起訴書漏載,應予補正) ⒓ 皮天辰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30日某時透過LINE以暱稱「李兆華」認識皮天辰,再透過LINE暱稱「張雅婷」介紹予皮天辰,鼓吹皮天辰下載「台德投資」APP並註冊帳號,致皮天辰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114年5月27日上午9時35分許網路轉帳5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4年5月27日上午9時37分許網路轉帳5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14年6月4日上午9時29分許網路轉帳10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④114年6月18日下午1時30分許網路轉帳2萬1921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⑤114年6月20日上午9時18分許網路轉帳5萬158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7萬3501元 網路轉帳5次 粽子 包裹照片( 寄件人:天情‧雲端新創張雅婷、寄件地址:臺北市○○區○○路00號12樓、寄件人電話:0000000000(起訴書漏載,應予補正))、對話紀錄(與LINE暱稱「張雅婷」之對話紀錄,內容提到收到詐團寄送之禮品肉粽) 肉粽寄件名單15、筆錄載明遭LINE暱稱「吳志誠」、「張雅婷」詐騙,收到詐團寄送之包裹(肉粽) ⒔ 侯尚霖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3日某時於FACEBOOK以暱稱「陳斐娟」刊登股票之廣告,致侯尚霖點擊廣告後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夢琪」,鼓吹侯尚霖下載「台德投資」APP並註冊帳號,致侯尚霖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114年5月28日下午8時許於南投縣○○鄉○○巷0○0號前面交15萬元。 ②114年7月7日下午4時許於南投縣○○鄉○○巷0○0號前面交30萬元。 ③114年7月17日下午3時許於南投縣○○鄉○○巷0○0號前面交10萬元。 55萬元 面交3次 粽子 台德收據、7/11告訴人侯尚霖寄送包裹至臺北市○○區○○路00號11樓218室之單據 肉粽寄件名單35、筆錄載明遭LINE暱稱「李夢琪」詐騙,收到詐團寄送之包裹(肉粽)、地址:臺北市○○區○○路00號12樓、包裹寄件電話:0000000000 ⒕ 孫浩堯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中旬某時於FACEBOOK刊登股票之廣告,致孫浩堯點擊廣告後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欣怡」、「財富直達車」,鼓吹孫浩堯下載「台德投資」APP並註冊帳號,致孫浩堯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114年6月9日上午9時許(起訴書誤載為「114年6月6日上午9時09分許」,應予更正)於新北市○○區○○路000號面交10萬元。 ②114年6月6日上午10時57分許ATM轉帳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3萬元 面交、ATM轉帳 按摩頸枕 台德收據 筆錄載明遭LINE暱稱「陳欣怡」詐騙,收到詐團寄送之包裹(按摩頸枕)、寄件人:陳欣怡、地址:雲端新創臺北市○○區○○路00號11樓、電話:0000000000 ⒖ 林鶴山 (未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2日下午10時20分許,以LINE暱稱「李佳瑄」向林鶴山佯稱其為台德官方營業員,鼓吹鼓吹林鶴山下載「台德投資」APP並註冊帳號,致林鶴山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114年7月15日上午10時31分許臨櫃匯款30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4年7月16日上午10時34分許臨櫃匯款20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14年7月18日上午11時11分許臨櫃匯款126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76萬元 臨櫃匯款 無(但告訴人林鶴山有寄送包裹至臺北市○○區○○路00號11樓218室) 114年6月12日、同年月20日告訴人林鶴山寄送包裹至臺北市○○區○○路00號11樓218室接收包裏快遞資料之單據、對話紀錄 肉粽寄件名單28、筆錄載明遭LINE暱稱「李佳瑄」詐騙,詐欺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起訴書漏載,應予補正)聯絡地址:臺北市○○區○○路00號
附表四(告訴人陳美蓉遭詐騙部分):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方式 詐騙款項交付或匯款經過 被害總金額 交付詐騙款項方式 寄送取信告訴人之禮品內容 告訴人提出之事證 告訴人遭本案詐欺集團撒餌詐騙之事證(告訴人警詢筆錄、扣案手機詐騙群組「天晴實體店」對話紀錄等) ⒈ 陳美蓉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某日以LINE暱稱「股票江雨婷」、「吳志誠」、「雨婷策略課堂」、「股票穩操金準領航李佳欣」、「B5穩操勝券衝刺380」群組發布投資訊息,慫恿陳美蓉加入「台德投資」APP,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致陳美蓉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114年5月26日上午11時許於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住家管理室面交50萬元。 ②114年6月10日下午12時許於臺北市○○區○○路○段00000號前面交100萬元。 ③114年6月12日上午11時許於臺北市○○區○○○路00號1樓(統一超商中坡門市)面交27萬元。 ④114年6月16日上午10時28分許臨櫃匯款52萬3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知徹)。 ⑤114年6月17日上午10時27分許臨櫃匯款29萬8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知徹)。 ⑥114年6月19日上午9時45分許臨櫃匯款13萬8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悅慈)。 ⑦114年6月23日下午12時53分許臨櫃匯款17萬3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廖子晴)。 ⑧114年6月24日下午12時57分許臨櫃匯款7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陳栗安)。 297萬2000元 面交3次、臨櫃匯款5次 按摩頸枕、粽子 台德收據、包裹照片 肉粽寄件名單1、筆錄載明遭LINE暱稱「江雨婷」詐騙,收到詐團寄送之包裹(粽子及按摩(起訴書誤載為「麼」,應予更正)用具)、詐團辦公室地址:臺北市○○區○○路00號12樓、江雨婷提供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
附表五(「小韻全台送花送禮群組」被害人):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方式 詐騙款項交付或匯款經過 被害總金額 交付詐騙款項方式 寄送取信告訴人之禮品內容 告訴人遭本案詐欺集團撒餌詐騙之事證(起訴書誤載為「編號」,應予更正) ⒈ 彭襄漪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25日以社群軟體TIK TOK以交友為前提與彭襄漪認識,並以LINE暱稱「Edward/張維倫」以交友為前提認識,嗣後再介紹投資虛擬貨幣之機會,誆稱可獲利,致彭襄漪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114年8月28日下午6時26分許轉出USDT20000顆(新台幣63萬3000元),從告訴人彭襄漪之錢包地址:【TUTDX6Uwo3Jm5PwSM1H8gmX9ijCeyw7hcA】轉到詐團提供之錢包地址:【TTJuEFMoq13PtTgcJbXUVoTCJwwmEPTPP7】,與幣商於新北市○○區○○○路00號前於白色休旅車上面交。 ②114年9月1日下午7時25分許轉出USDT50078顆(新台幣160萬0000元),從告訴人彭襄漪之錢包地址:【TUTDX6Uwo3Jm5PwSM1H8gmX9ijCeyw7hcA】轉到詐團提供之錢包地址:【TX9kFb3JweH6AU1BwcZ8ZMLuU6nrwDgKAD】,與幣商於新竹縣新埔鎮義民廟廣場面交。 與新臺幣223萬3000元等值之虛擬貨幣USDT(泰達幣) 購買虛擬通貨轉至詐欺集團指定之電子錢包 花束、卡片 花束、卡片照片、「小韻全台送花送禮」群組截圖 ⒉ 宋宜薰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3日下午2時26分許於網路上以投資虛擬貨幣USDT(泰達幣)為由與宋宜薰接觸,誆稱將USDT存入指定錢包地址即可獲得現金回饋,致宋宜薰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8月13日下午2時26分許至114年9月2日下午4時06分許陸續將價值51萬8000元之USDT打至詐欺集團指定之電子錢包中。 與新臺幣51萬8000元等值之USDT 虛擬貨幣轉移 花束、卡片 花束、卡片照片、「小韻全台送花送禮」群組截圖 ⒊ 張瀞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底,透過FACEBOOK瑞士旅遊相關社團以分享旅遊心得與張瀞接觸,嗣後以LINE向張瀞誆稱其從事網站行銷工作,要求張瀞透過虛擬貨幣USDT於該網站購買優惠券之方式獲利,致張瀞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告訴人張瀞自行轉入詐團提供之錢包地址: ①114年8月21日上午10時41分許轉出USDT3273顆(新台幣10萬元)自告訴人張瀞之錢包地址:【TQwMCziHVVJ2jMnvQYw37CsJkiq7Ba3iXA】轉到詐團提供之錢包地址:【TUYx9vDppaQ2ptzhkBJBfzsLyXo9E3TvNG】。 ②114年8月26日下午3時40分許轉出USDT2769顆(新台幣8萬5000元)自告訴人張瀞之錢包地址:【TQwMCziHVVJ2jMnvQYw37CsJkiq7Ba3iXA】轉到詐團提供之錢包地址:【TUYx9vDppaQ2ptzhkBJBfzsLyXo9E3TvNG】。 ③114年9月15日上午10時31分許轉出USDT1643顆(新台幣5萬元)自告訴人張瀞之錢包地址:【TQwMCziHVVJ2jMnvQYw37CsJkiq7Ba3iXA】轉到詐團提供之錢包地址:【TFydU861JvbFas8V6pq255ibgAMmKoMuAF】。 ④114年9月16日下午12時01分許轉出USDT3304顆(新台幣10萬元)自告訴人張瀞之錢包地址:【TQwMCziHVVJ2jMnvQYw37CsJkiq7Ba3iXA】轉到詐團提供之錢包地址:【TFydU861JvbFas8V6pq255ibgAMmKoMuAF】。 ⑤114年9月18日上午9時00分轉出USDT1655顆(新台幣5萬元)自告訴人張瀞之錢包地址:【TQwMCziHVVJ2jMnvQYw37CsJkiq7Ba3iXA】轉到詐團提供之錢包地址:【TFydU861JvbFas8V6pq255ibgAMmKoMuAF】。 ⑥114年10月8日上午9時32分許轉出USDT6514顆(新台幣20萬元)自告訴人之錢包地址:【TQwMCziHVVJ2jMnvQYw37CsJkiq7Ba3iXA】轉到詐團提供之錢包地址:【TFydU861JvbFas8V6pq255ibgAMmKoMuAF】 與幣商會面後買幣轉入詐團提供之錢包地址: ①114年9月3日下午3時00分許於新北市○○區○○街00號面交新台幣80萬元購買25039顆USDT後,轉入詐團提供之錢包地址:【TUYx9vDppaQ2ptzhkBJBfzsLyXo9E3TvNG】(起訴書誤載為【TFydU861JvbFas8V6pq255ibgAMmKoMuAF,應予更正】)。 ②114年9月27日下午2時23分許於新北市○○區○○街0000號(435自助車行)面交新台幣80萬元購買24760顆USDT後,轉入詐團提供之錢包地址:【TFydU861JvbFas8V6pq255ibgAMmKoMuAF】。 ③114年10月8日下午6時07分許於新北市○○區○○街00號面交新台幣140萬元購買37990顆USDT後,轉入詐團提供之錢包地址:【TFydU861JvbFas8V6pq255ibgAMmKoMuAF】。 新臺幣358萬5000元等值USDT 面交、虛擬貨幣轉移 黃金項鍊小吊墜 項鍊照片、「小韻全台送花送禮」群組截圖
附表六(送書作業群組被害人):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詐騙款項交付或匯款經過 被害總金額 交付詐騙款項方式 寄送取信被害人之禮品內容 被害人遭本案詐欺集團撒餌詐騙之事證 ⒈ 吳旭娟 (未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2月間以FACEBOOK發布贈書及投資訊息,並以LINE暱稱「李心妍」邀請加入「智者藏富;書香聚寶閣」群組,誆稱與特斯拉(Tesla)合作可參與「星火計畫」投資獲利,致吳旭娟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115年1月9日網路轉帳1000美金(約新台幣3萬1000元)。 ②115年1月15日網路轉帳1996美金(約新台幣6萬3000元)。 2996元美金(約9萬4000元新臺幣) 網銀轉帳 書(中草藥全圖鑑) 禮品包裹照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林咏慶、余子謙至郵局寄送包裹之監視器畫面
附表七(扣案物品清單):
編號 扣案物 所有權人 ⒈ IPHONE 17 PRO MAX手機1支 張瀞文 ⒉ IPHONE XR手機1支 ⒊ IPHONE 11手機1支 ⒋ IPHONE 15 PRO MAX手機1支 ⒌ 現金36萬8,000元 ⒍ 壹佰元面額統一超商禮券176張 ⒎ 伍佰元面額家樂福提貨券30張 ⒏ 美金1,590元 ⒐ 隨身碟TRANSCEND 256G 1支 ⒑ 黃金紅包袋2個 ⒒ 文件(手寫筆記、金流資料)1批 ⒓ 房屋租賃契約2份(承德路、後港街H室房屋租賃契約) ⒔ 文件-朝陽(郵局寄件收據、運費明細、順豐貨運收據)1批 ⒕ 文件-阿文(郵局寄件收據、運費明細等)1批 ⒖ 文件-小C(郵局寄件收據)1批 ⒗ 文件-星河(奕銘、子龍)1批(郵局、順豐收據運費明細手寫筆記)1批 ⒘ 文件-馬可(郵局、順豐明細手寫筆記)1批 ⒙ 文件-多億(郵局、順豐收據)1批 ⒚ 手寫庫存筆記1批 ⒛ 第一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侯麗琴】(含印章一顆)1本 Deep Seek實戰指南14本 Deep Seek 實用操作指南3本 世界愈亂你愈賺7本 突破思維邊界破局5本 破局的通天智慧4本 房屋租賃契約1份(後港街204室) IPHONE 13 PRO手機1支 楊惠心 IPHONE 8紅色手機1支 IPHONE 15 PRO手機1支 張婉韻 IPHONE 12 mini手機1支 OPPO A5 PRO手機1支
附表八:
編號 文書名稱 欄位 偽造之印文、署押及數量 出處 ⒈ 114年10月15日委託書 本人處 以陳松儀名義之印文1枚 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二第75頁 委託人姓名欄 以陳松儀名義之印文1枚 ⒉ 114年10月15日租賃契約書 承租人欄 以陳松儀名義之印文1枚、署名共2枚 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二第73頁至第74頁
附表九(對應附表二):
編號 被告、共犯 證據及卷頁所在 ⒈ 陳虹毅、 林咏慶、余子謙 ⒈陳虹毅115年2月10日下午3時22分許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574號卷第23頁至第40頁) ⒉陳虹毅115年2月10日下午10時31分許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574號卷第61頁至第63頁) ⒊陳虹毅115年2月11日上午8時32分許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574號卷第65頁至第66頁) ⒋陳虹毅115年2月11日上午10時12分許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574號卷第67頁至第70頁) ⒌陳虹毅115年2月11日偵訊筆錄(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574號卷第255頁至第263頁) ⒍余子謙115年2月10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572號卷第23頁至第25頁) ⒎余子謙115年2月11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572號卷第27頁至第46頁) ⒏余子謙115年2月11日偵訊筆錄(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572號卷第259頁至第263頁) ⒐共犯余子謙、共犯林咏慶至郵局寄送包裹之沿線監視器影像擷圖照片(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557頁至第561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261頁至第265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617頁至第619頁) ⒑共犯余子謙與被告張瀞文出入摩爾空間、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沿線監視器影像擷圖照片(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572號卷第139頁至第146頁) ⒒共犯陳虹毅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Noname」、「老闆娘林N個武…」、「棒棒」個人帳號主頁、與暱稱「老闆娘林N個武…」對話紀錄手機翻拍照片(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574號卷第147頁至第149頁上方照片) ⒓共犯彭筠丰向中華電信簽訂申請市話契約書、承租「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H室」、「臺北市○○區○○○路000號12樓之4(206室)」向中華電信申請裝置市內電話之申請書、繳費證明及收據、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電子繳費單查詢截圖照片、手機備忘錄擷圖照片、中華電信交易紀錄明細手機翻拍照片(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033號卷第87頁下方照片至第93頁) ⒔共犯彭筠丰申登0000000000號之電話號碼、全品盛商務中心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照片、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yun」指使共犯彭筠丰繳費之電話門號手機備忘錄手機擷圖照片、陳松儀身分證及健保卡正面翻拍照片、共犯彭筠丰代陳松儀簽訂租賃契約書及委託書翻拍照片(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033號卷第81頁至第84頁) ⒕「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4(206室)」之外觀、室內擺放獎牌及獎狀、外面招牌看板、王閔正之中華電信帳單、印有「宏利數位」招牌紙張、市內電話照片、宏利投信官網防詐騙聲明截圖照片(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032號卷第37頁至第43頁) ⒉ 黃羽婕 ⒈黃羽婕115年2月10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267頁至第270頁) ⒉黃羽婕115年2月11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271頁至第305頁) ⒊黃羽婕115年2月11日偵訊筆錄(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309頁至第317頁) ⒊ 陳家睿 ⒈陳家睿114年11月11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030號卷第7頁至第9頁) ⒉陳家睿114年11月12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二第307頁至第333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030號卷第21頁至第47頁) ⒊陳家睿114年11月12日偵訊筆錄(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030號卷第307頁至第317頁) ⒋陳家睿114年11月13日法院訊問筆錄(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030號卷第355頁至第360頁) ⒌陳家睿115年1月5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030號卷第369頁至第375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一第237頁至第243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253頁至第259頁) ⒍共犯陳家睿、共犯陳松儀至統一超商漢慶門市寄送肉粽包裹之沿線監視器影像擷圖照片(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031號卷第39頁至第41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241頁至第243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7151號卷第85頁至第87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574號卷第151頁至第153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030號卷第183頁至第185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621頁至第623頁) ⒎基泰國際商務中心辦公室/共享辦公室使用確認單、共犯陳家睿承租基泰國際商務中心租賃契約書【臺北市○○路00號11樓(218室)】、基泰國際商務特區快遞、掛號簽收紀錄單(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二第55頁至第58頁、第87頁至第89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7151號卷第81頁至第83頁、第103頁至第106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233頁至第239頁、第461頁至第463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030號卷第175頁至第181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031號卷第45頁至第47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165頁至第167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574號卷第155頁至第157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572號卷第233頁至第235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031號卷第57頁至第59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033號卷第147頁至第150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032號卷第45頁至第47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521頁至第523頁) ⒏全方位商務中心公司提供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A-206室-林小姐」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032號卷第44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031號卷第43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033號卷第131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7151號卷第93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二第77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574號卷第159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572號卷第237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635頁) ⒐「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4(206室)」之外觀、室內擺放獎牌及獎狀、外面招牌看板、王閔正之中華電信帳單、印有「宏利數位」招牌紙張、市內電話照片、宏利投信官網防詐騙聲明截圖照片(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032號卷第37頁至第43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031號卷第44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033號卷第132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7151號卷94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574號卷第160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572號卷第238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636頁) ⒑共犯陳家睿(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名下申登門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033號卷第160頁) ⒋ 游念祖 ⒈游念祖114年11月19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7151號卷第11頁至第14頁) ⒉游念祖114年11月20日上午11時56分許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一第157頁至第170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7151號卷第15頁至第30頁) ⒊游念祖114年11月20日下午4時05分許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7151號卷第31頁至第36頁) ⒋游念祖114年11月20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7151號卷第169頁至第179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一第171頁至第181頁) ⒌共犯游念祖以陳松儀名義繳交「臺北市○○○路0段000號12樓之4(206室)」七月份、八月份之租金彰化銀行匯款申請書、華南銀行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翻拍照片(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139頁下方照片、第140下方照片;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7151號卷第91頁下方照片、第92頁下方照片;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627頁下方照片、第628頁下方照片) ⒍共犯游念祖以通訊軟體MESSENGER與暱稱「Wan Yun」對話紀錄、手機聯絡人暱稱「小丹尼」、通訊軟體TELEGRAM與暱稱「C.」、「11樓拿電話設定指紋」、「Get better」等暱稱之對話紀錄、暱稱「C.」、「淮竹東方」、「林N個武則天」、「莫邪」個人帳號主頁、手機相簿內包裹寄送明細、偽造協議書、寄件單據、彰化銀行匯款申請書、匯豐銀行存款單、陳松儀雙證件正面照片、同意書、國泰世華帳簿封面、偽造「勤投投顧公司」存款收據、取件人及寄送人資料單據、詐團使用之市話與門號電話、詐團使用包裹、金飾及書籍、辦公室內部照片、對話紀錄手機翻拍照片(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7151號卷第117頁至第140頁) ⒎共犯游念祖以陳松儀名義至彰化銀行(城內分行)、華南銀行(城內分行)匯款監視器影像擷圖照片(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139頁上方照片、第140頁上方照片;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7151號卷第91頁上方照片、第92頁上方照片;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627頁上方照片、第628頁上方照片) ⒏共犯游念祖至新格蘭統一超商門市(臺北市○○區○○路00號)寄送包裹監視器影像擷圖照片(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245頁上方照片、第246頁下方照片;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7151號卷第89頁上方照片、第90頁下方照片;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625頁下方照片至第626頁上方照片) ⒐被告張瀞文與共犯游念祖名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二第355頁至第357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7151號卷第101頁至第102頁) ⒑共犯游念祖帳號00000000000000號客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7151號卷第99頁、第133頁至第138頁) ⒌ 陳松儀 ⒈陳松儀114年11月11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二第287頁至第300頁) ⒉共犯陳家睿、共犯陳松儀至統一超商漢慶門市寄送肉粽包裹之沿線監視器影像擷圖照片(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031號卷第39頁至第41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241頁至第243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7151號卷第85頁至第87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574號卷第151頁至第153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030號卷第183頁至第185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621頁至第623頁) ⒊共犯陳松儀承租「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4(206室)」租賃契約書、全方位商務中心承租戶公約、雙證件正反面影本(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二第63頁至第71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033號卷第133頁至第137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141頁至第145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7151號卷第107頁至第111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629頁至第633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031號卷第49頁) ⒋全方位商務中心公司提供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A-206室-林小姐」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032號卷第44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031號卷第43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033號卷第131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7151號卷第93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二第77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574號卷第159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572號卷第237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635頁) ⒍ 彭筠丰 ⒈彭筠丰114年11月11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033號卷第47頁至第50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149頁至第152頁) ⒉彭筠丰114年11月12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033號卷第51頁至第66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153頁至第168頁) ⒊彭筠丰114年11月12日偵訊筆錄(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033號卷第231頁至第245頁) ⒋彭筠丰114年11月13日法院訊問筆錄(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033號卷第263頁至第266頁;同同卷第269頁至第272頁) ⒌彭筠丰114年11月19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201頁至第205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一第151頁至第155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7151號卷第51頁至第55頁) ⒍共犯彭筠丰申登0000000000號之電話號碼、全品盛商務中心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照片、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yun」指使共犯彭筠丰繳費之電話門號手機備忘錄手機擷圖照片、陳松儀身分證及健保卡正面翻拍照片、共犯彭筠丰代陳松儀簽訂租賃契約書及委託書翻拍照片(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033號卷第81頁至第84頁) ⒎共犯彭筠丰向中華電信簽訂申請市話契約書、承租「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H室」、「臺北市○○區○○○路000號12樓之4(206室)」向中華電信申請裝置市內電話之申請書、繳費證明及收據、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電子繳費單查詢截圖照片、手機備忘錄擷圖照片、中華電信交易紀錄明細手機翻拍照片(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033號卷第87頁下方照片至第93頁) ⒏共犯彭筠丰以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StarUp+…創業基地」官方帳號對話紀錄手機擷圖照片(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033號卷第85頁) ⒐共犯彭筠丰手機內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yun」與被告張瀞文之對話紀錄手機擷圖照片(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033號卷第87頁上方照片) ⒑共犯彭筠丰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SandYu」、「yun」個人基本資料、與暱稱「yun」對話紀錄手機翻拍照片(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033號卷第95頁至第125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169頁至第200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207頁上方照片;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7150號卷第23頁至第53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7151號卷第57頁上方照片) ⒒被告張瀞文與共犯彭筠丰於臺北市○○區○○街00號旁會面之後港街98之1號統一超商監視器影像擷圖照片(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207頁下方照片至第208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7151號卷第57頁下方照片至第58頁) ⒓彭筠丰(0000000000)名下申登門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二第79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033號卷第151頁) ⒔共犯周呈聰與共犯彭筠丰至創業基地(臺北市○○區○○街000號)簽約監視器影像擷圖照片(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7150號卷第21頁) ⒕共犯彭筠丰代共犯陳松儀承租「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4(206室)」租賃契約書、委託書(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二第73頁至第75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033號卷第139頁至第142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7151號卷第113頁至第115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147頁至第148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637頁至第638頁) ⒖共犯彭筠丰承租「臺北市○○區○○路00號7樓H室」【租賃期間自114年10月20日至115年10月31日】、「臺北市○○區○○路○段000號3樓H室」【租賃期間自114年10月9日至115年10月31日】房屋租賃契約書、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二第81頁至第85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227頁至第231頁) ⒗共犯彭筠丰承租「臺北市○○區○○路00號7樓H室」、「臺北市○○區○○路○段000號3樓H室」房屋租賃契約書(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033號卷第143頁至第146頁) ⒘共犯彭筠丰租賃「臺北市○○區○○街00號7樓H室」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翻拍照片(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033號卷第86頁) ⒎ 周呈聰 ⒈周呈聰114年11月19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7150號卷第9頁至第12頁) ⒉周呈聰114年11月20日上午8時57分許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7150號卷第65頁至第77頁) ⒊周呈聰114年11月20日上午11時19分許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7150號卷第79頁至第81頁) ⒋周呈聰114年11月20日偵訊筆錄(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7150號卷第127頁至第135頁) ⒌共犯周呈聰以通訊軟體MESSENGER與暱稱「金鑫」、「武吉郎」、「Id Edm」對話紀錄手機擷圖照片(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7150號卷第55頁至第64頁) ⒍共犯周呈聰與共犯彭筠丰至創業基地(臺北市○○區○○街000號)簽約監視器影像擷圖照片(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7150號卷第21頁)
附表十(對應附表三):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證據及卷頁所在 ⒈ 李宏銘 (提告) ⒈李宏銘114年6月12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一第157頁至第165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二第121頁至第129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9頁至第17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17頁至第25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305頁至第313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030號卷第213頁至第221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335頁至第343頁) ⒉李宏銘115年4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第151頁至第156頁) ⒊李宏銘115年5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第245頁至第321頁) ⒋台德投資詐騙被害人一覽表(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三第215頁) ⒌起訴書附表二、三台德投資詐騙被害人一覽表(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329頁至第333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3頁至第7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299頁至第303頁) ⒍被告張瀞文扣押IPHONE 15 PRO MAX手機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天情實體店」、「霏霏語音群(宏祥梯隊)」、「小韻全台送花送禮(聯絡群)」、「打單群對接」、「送書作業聯絡處」群組主頁及與各該暱稱群組對話紀錄、暱稱「福福滿滿」、「YI」、「曾 嘉新」、「FU CHIEH Chang」、「Ddhi Sjk」、「wang vivian」、「Tin 傑」個人帳號主頁手機翻拍照片(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三第51頁至第155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169頁至第197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239頁至第247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465頁至第493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004號卷第163頁至第185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007號卷第145頁至第153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535頁至第543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525頁至第553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595頁至第603頁) ⒎李宏銘提供抽獎活動資訊手機擷圖照片(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一第167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二第131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27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030號卷第223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347頁) ⒏李宏銘提供遭詐騙彙整資料(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19頁至第20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315頁至第316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349頁至第350頁) ⒐李宏銘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345頁至第346頁) ⒉ 陳娟美 (提告) ⒈陳娟美114年6月22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21頁至第23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317頁至第319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351頁至第353頁) ⒉台德投資詐騙被害人一覽表(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三第215頁) ⒊起訴書附表二、三台德投資詐騙被害人一覽表(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329頁至第333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3頁至第7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299頁至第303頁) ⒋被告張瀞文扣押IPHONE 15 PRO MAX手機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天情實體店」、「霏霏語音群(宏祥梯隊)」、「小韻全台送花送禮(聯絡群)」、「打單群對接」、「送書作業聯絡處」群組主頁及與各該暱稱群組對話紀錄、暱稱「福福滿滿」、「YI」、「曾 嘉新」、「FU CHIEH Chang」、「Ddhi Sjk」、「wang vivian」、「Tin 傑」個人帳號主頁手機翻拍照片(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三第51頁至第155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169頁至第197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239頁至第247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465頁至第493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004號卷第163頁至第185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007號卷第145頁至第153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535頁至第543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525頁至第553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595頁至第603頁) ⒌陳娟美提供「天情.雲端創新」包裹寄件單、按摩頸枕翻拍照片(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25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321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357頁) ⒊ 陳玲 (提告) ⒈陳玲114年6月27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一第195頁至第197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二第143頁至第145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27頁至第29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55頁至第57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323頁至第325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030號卷第251頁至第253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359頁至第361頁) ⒉陳玲115年4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第151頁至第156頁) ⒊陳玲115年5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第245頁至第321頁) ⒋台德投資詐騙被害人一覽表(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三第215頁) ⒌起訴書附表二、三台德投資詐騙被害人一覽表(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329頁至第333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3頁至第7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299頁至第303頁) ⒍被告張瀞文扣押IPHONE 15 PRO MAX手機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天情實體店」、「霏霏語音群(宏祥梯隊)」、「小韻全台送花送禮(聯絡群)」、「打單群對接」、「送書作業聯絡處」群組主頁及與各該暱稱群組對話紀錄、暱稱「福福滿滿」、「YI」、「曾 嘉新」、「FU CHIEH Chang」、「Ddhi Sjk」、「wang vivian」、「Tin 傑」個人帳號主頁手機翻拍照片(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三第51頁至第155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169頁至第197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239頁至第247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465頁至第493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004號卷第163頁至第185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007號卷第145頁至第153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535頁至第543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525頁至第553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595頁至第603頁) ⒎陳玲提供台德投資茲收證明單及台德投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翻拍照片(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31頁至第32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327頁至第328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365頁至第366頁) ⒏陳玲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363頁至第364頁) ⒋ 林雅萍 (提告) ⒈林雅萍114年8月8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33頁至第37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247頁至第251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329頁至第333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367頁至第371頁) ⒉台德投資詐騙被害人一覽表(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三第215頁) ⒊起訴書附表二、三台德投資詐騙被害人一覽表(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329頁至第333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3頁至第7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299頁至第303頁) ⒋被告張瀞文扣押IPHONE 15 PRO MAX手機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天情實體店」、「霏霏語音群(宏祥梯隊)」、「小韻全台送花送禮(聯絡群)」、「打單群對接」、「送書作業聯絡處」群組主頁及與各該暱稱群組對話紀錄、暱稱「福福滿滿」、「YI」、「曾 嘉新」、「FU CHIEH Chang」、「Ddhi Sjk」、「wang vivian」、「Tin 傑」個人帳號主頁手機翻拍照片(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三第51頁至第155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169頁至第197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239頁至第247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465頁至第493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004號卷第163頁至第185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007號卷第145頁至第153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535頁至第543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525頁至第553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595頁至第603頁) ⒌林雅萍提供台德投資茲收證明單及工作證翻拍照片(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39頁至第43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335頁至第339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375頁至第379頁) ⒍告訴人林雅萍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邱婼桐」對話紀錄、收受包裹明細紀錄(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245頁下方照片至第246頁上方照片;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7151號卷第89頁下方照片至第90頁上方照片;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625頁上方照片、第626頁下方照片) ⒎林雅萍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373頁至第374頁) ⒌ 沈建成 (提告) ⒈沈建成114年6月8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45頁至第47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341頁至第343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381頁至第383頁) ⒉沈建成115年2月2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49頁至第50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345頁至第346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385頁至第386頁) ⒊沈建成115年4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第151頁至第156頁) ⒋台德投資詐騙被害人一覽表(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三第215頁) ⒌起訴書附表二、三台德投資詐騙被害人一覽表(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329頁至第333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3頁至第7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299頁至第303頁) ⒍被告張瀞文扣押IPHONE 15 PRO MAX手機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天情實體店」、「霏霏語音群(宏祥梯隊)」、「小韻全台送花送禮(聯絡群)」、「打單群對接」、「送書作業聯絡處」群組主頁及與各該暱稱群組對話紀錄、暱稱「福福滿滿」、「YI」、「曾 嘉新」、「FU CHIEH Chang」、「Ddhi Sjk」、「wang vivian」、「Tin 傑」個人帳號主頁手機翻拍照片(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三第51頁至第155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169頁至第197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239頁至第247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465頁至第493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004號卷第163頁至第185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007號卷第145頁至第153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535頁至第543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525頁至第553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595頁至第603頁) ⒎沈建成提供「天情.雲端新創」寄送包裹外箱、宅急便託運單明細、肉粽手機翻拍照片、台德投資茲收證明單及台德投資投資合作契約書影本(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51頁至第56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347頁至第352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389頁至第394頁) ⒏沈建成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387頁至第388頁) ⒍ 王芊驊 (提告) ⒈王芊驊114年6月26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一第153頁至第155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二第147頁至第149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57頁至第59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13頁至第15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353頁至第355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030號卷第209頁至第211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395頁至第397頁) ⒉台德投資詐騙被害人一覽表(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三第215頁) ⒊起訴書附表二、三台德投資詐騙被害人一覽表(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329頁至第333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3頁至第7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299頁至第303頁) ⒋被告張瀞文扣押IPHONE 15 PRO MAX手機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天情實體店」、「霏霏語音群(宏祥梯隊)」、「小韻全台送花送禮(聯絡群)」、「打單群對接」、「送書作業聯絡處」群組主頁及與各該暱稱群組對話紀錄、暱稱「福福滿滿」、「YI」、「曾 嘉新」、「FU CHIEH Chang」、「Ddhi Sjk」、「wang vivian」、「Tin 傑」個人帳號主頁手機翻拍照片(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三第51頁至第155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169頁至第197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239頁至第247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465頁至第493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004號卷第163頁至第185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007號卷第145頁至第153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535頁至第543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525頁至第553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595頁至第603頁) ⒌王芊驊提供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台德營業員」官方帳號、暱稱「邱伶俐」個人帳號對話紀錄手機擷圖照片(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二第151頁至第152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61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357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401頁) ⒍王芊驊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399頁) ⒎ 鄭政誠 (提告) ⒈鄭政誠114年7月16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一第219頁至第223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二第153頁至第157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63頁至第67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79頁至第83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359頁至第363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030號卷第275頁至第279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403頁至第407頁) ⒉台德投資詐騙被害人一覽表(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三第215頁) ⒊起訴書附表二、三台德投資詐騙被害人一覽表(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329頁至第333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3頁至第7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299頁至第303頁) ⒋被告張瀞文扣押IPHONE 15 PRO MAX手機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天情實體店」、「霏霏語音群(宏祥梯隊)」、「小韻全台送花送禮(聯絡群)」、「打單群對接」、「送書作業聯絡處」群組主頁及與各該暱稱群組對話紀錄、暱稱「福福滿滿」、「YI」、「曾 嘉新」、「FU CHIEH Chang」、「Ddhi Sjk」、「wang vivian」、「Tin 傑」個人帳號主頁手機翻拍照片(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三第51頁至第155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169頁至第197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239頁至第247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465頁至第493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004號卷第163頁至第185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007號卷第145頁至第153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535頁至第543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525頁至第553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595頁至第603頁) ⒌鄭政誠提供相簿內面交車手照片、台德投資茲收證明單及工作證手機翻拍照片(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69頁至第71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365頁至第367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411頁至第412頁) ⒍鄭政誠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409頁至第410頁) ⒏ 劉任珊 (提告) ⒈劉任珊114年7月15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一第225頁至第230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二第159頁至第164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73頁至第78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85頁至第90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369頁至第第374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030號卷第281頁至第286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413頁至第418頁) ⒉劉任珊115年5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第245頁至第321頁) ⒊台德投資詐騙被害人一覽表(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三第215頁) ⒋起訴書附表二、三台德投資詐騙被害人一覽表(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329頁至第333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3頁至第7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299頁至第303頁) ⒌被告張瀞文扣押IPHONE 15 PRO MAX手機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天情實體店」、「霏霏語音群(宏祥梯隊)」、「小韻全台送花送禮(聯絡群)」、「打單群對接」、「送書作業聯絡處」群組主頁及與各該暱稱群組對話紀錄、暱稱「福福滿滿」、「YI」、「曾 嘉新」、「FU CHIEH Chang」、「Ddhi Sjk」、「wang vivian」、「Tin 傑」個人帳號主頁手機翻拍照片(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三第51頁至第155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169頁至第197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239頁至第247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465頁至第493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004號卷第163頁至第185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007號卷第145頁至第153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535頁至第543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525頁至第553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595頁至第603頁) ⒍劉任珊提供台德融資借貸記錄手機擷圖照片、台德投資茲收證明單翻拍照片(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79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375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421頁) ⒎劉任珊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419頁至第420頁) ⒐ 顏薏芳 (未提告) ⒈顏薏芳114年9月13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81頁至第84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377頁至第380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423頁至第426頁) ⒉顏薏芳114年10月9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85頁至第86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381頁至第382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427頁至第428頁) ⒊台德投資詐騙被害人一覽表(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三第215頁) ⒋起訴書附表二、三台德投資詐騙被害人一覽表(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329頁至第333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3頁至第7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299頁至第303頁) ⒌被告張瀞文扣押IPHONE 15 PRO MAX手機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天情實體店」、「霏霏語音群(宏祥梯隊)」、「小韻全台送花送禮(聯絡群)」、「打單群對接」、「送書作業聯絡處」群組主頁及與各該暱稱群組對話紀錄、暱稱「福福滿滿」、「YI」、「曾 嘉新」、「FU CHIEH Chang」、「Ddhi Sjk」、「wang vivian」、「Tin 傑」個人帳號主頁手機翻拍照片(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三第51頁至第155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169頁至第197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239頁至第247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465頁至第493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004號卷第163頁至第185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007號卷第145頁至第153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535頁至第543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525頁至第553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595頁至第603頁) ⒍顏薏芳提供「天情.雲端新創」寄送包裹外觀、統一超商禮券、工作證照片(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383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87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431頁) ⒎顏薏芳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429頁至第430頁) ⒑ 吳維邦 (提告) ⒈吳維邦114年6月14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一第169頁至第171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二第165頁至第167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89頁至第91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29頁至第31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385頁至第387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030號卷第225頁至第227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433頁至第435頁) ⒉吳維邦115年4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第151頁至第156頁) ⒊吳維邦115年5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第245頁至第321頁) ⒋台德投資詐騙被害人一覽表(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三第215頁) ⒌起訴書附表二、三台德投資詐騙被害人一覽表(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329頁至第333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3頁至第7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299頁至第303頁) ⒍被告張瀞文扣押IPHONE 15 PRO MAX手機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天情實體店」、「霏霏語音群(宏祥梯隊)」、「小韻全台送花送禮(聯絡群)」、「打單群對接」、「送書作業聯絡處」群組主頁及與各該暱稱群組對話紀錄、暱稱「福福滿滿」、「YI」、「曾 嘉新」、「FU CHIEH Chang」、「Ddhi Sjk」、「wang vivian」、「Tin 傑」個人帳號主頁手機翻拍照片(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三第51頁至第155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169頁至第197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239頁至第247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465頁至第493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004號卷第163頁至第185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007號卷第145頁至第153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535頁至第543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525頁至第553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595頁至第603頁) ⒎吳維邦提供台德投資茲收證明單、台德投資投資合作契約書影本(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93頁至第100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二第169頁至第172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389頁至第396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439頁至第446頁) ⒏吳維邦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437頁) ⒒ 劉俊良 (提告) ⒈劉俊良114年6月12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一第199頁至第203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二第173頁至第177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101頁至第105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59頁至第63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397頁至第401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030號卷第255頁至第259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447頁至第451頁) ⒉台德投資詐騙被害人一覽表(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三第215頁) ⒊起訴書附表二、三台德投資詐騙被害人一覽表(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329頁至第333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3頁至第7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299頁至第303頁) ⒋被告張瀞文扣押IPHONE 15 PRO MAX手機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天情實體店」、「霏霏語音群(宏祥梯隊)」、「小韻全台送花送禮(聯絡群)」、「打單群對接」、「送書作業聯絡處」群組主頁及與各該暱稱群組對話紀錄、暱稱「福福滿滿」、「YI」、「曾 嘉新」、「FU CHIEH Chang」、「Ddhi Sjk」、「wang vivian」、「Tin 傑」個人帳號主頁手機翻拍照片(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三第51頁至第155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169頁至第197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239頁至第247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465頁至第493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004號卷第163頁至第185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007號卷第145頁至第153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535頁至第543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525頁至第553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595頁至第603頁) ⒌劉俊良提供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邱婼桐」個人帳號及與暱稱「金蛇長虹…」群組帳號對話紀錄手機擷圖照片(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一第205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二第179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111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65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407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030號卷第261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459頁) ⒍劉俊良提供台德投資茲收證明單及工作證、台德投資投資合作契約書、包裹寄件單照片(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403頁至第406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107頁至第110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455頁至第458頁) ⒎劉俊良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453頁至第454頁) ⒓ 皮天辰 (提告) ⒈皮天辰114年6月25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125頁至第130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421頁至第426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475頁至第480頁) ⒉皮天辰115年2月3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427頁至第428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131頁至第132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481頁至第482頁) ⒊台德投資詐騙被害人一覽表(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三第215頁) ⒋起訴書附表二、三台德投資詐騙被害人一覽表(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329頁至第333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3頁至第7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299頁至第303頁) ⒌被告張瀞文扣押IPHONE 15 PRO MAX手機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天情實體店」、「霏霏語音群(宏祥梯隊)」、「小韻全台送花送禮(聯絡群)」、「打單群對接」、「送書作業聯絡處」群組主頁及與各該暱稱群組對話紀錄、暱稱「福福滿滿」、「YI」、「曾 嘉新」、「FU CHIEH Chang」、「Ddhi Sjk」、「wang vivian」、「Tin 傑」個人帳號主頁手機翻拍照片(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三第51頁至第155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169頁至第197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239頁至第247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465頁至第493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004號卷第163頁至第185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007號卷第145頁至第153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535頁至第543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525頁至第553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595頁至第603頁) ⒍皮天辰提供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雅婷」個人帳號主頁及與其對話紀錄手機翻拍照片(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133頁至第134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429頁至第430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485頁至第486頁) ⒎皮天辰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483頁) ⒔ 侯尚霖 (提告) ⒈侯尚霖114年8月16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二第181頁至第183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135頁至第137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431頁至第433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487頁至第489頁) ⒉台德投資詐騙被害人一覽表(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三第215頁) ⒊起訴書附表二、三台德投資詐騙被害人一覽表(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329頁至第333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3頁至第7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299頁至第303頁) ⒋被告張瀞文扣押IPHONE 15 PRO MAX手機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天情實體店」、「霏霏語音群(宏祥梯隊)」、「小韻全台送花送禮(聯絡群)」、「打單群對接」、「送書作業聯絡處」群組主頁及與各該暱稱群組對話紀錄、暱稱「福福滿滿」、「YI」、「曾 嘉新」、「FU CHIEH Chang」、「Ddhi Sjk」、「wang vivian」、「Tin 傑」個人帳號主頁手機翻拍照片(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三第51頁至第155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169頁至第197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239頁至第247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465頁至第493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004號卷第163頁至第185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007號卷第145頁至第153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535頁至第543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525頁至第553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595頁至第603頁) ⒌侯尚霖114年6月28日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一第151頁至第152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二第185頁至第186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11頁至第12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030號卷第207頁至第208頁) ⒍侯尚霖114年8月16日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491頁至第492頁) ⒎侯尚霖提供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李夢琪」、「台德營業員」、「陳斐娟」對話紀錄手機擷圖照片(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二第187頁至第189頁) ⒏侯尚霖提供台德投資投資合作契約書、台德投資茲收證明單影本(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139頁至第143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435頁至第439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493頁至第497頁) ⒕ 孫浩堯 (提告) ⒈孫浩堯114年6月26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一第143頁至第149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二第191頁至第197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145頁至第151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441頁至第447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3頁至第9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030號卷第199頁至第205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499頁至第505頁) ⒉台德投資詐騙被害人一覽表(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三第215頁) ⒊起訴書附表二、三台德投資詐騙被害人一覽表(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329頁至第333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3頁至第7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299頁至第303頁) ⒋被告張瀞文扣押IPHONE 15 PRO MAX手機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天情實體店」、「霏霏語音群(宏祥梯隊)」、「小韻全台送花送禮(聯絡群)」、「打單群對接」、「送書作業聯絡處」群組主頁及與各該暱稱群組對話紀錄、暱稱「福福滿滿」、「YI」、「曾 嘉新」、「FU CHIEH Chang」、「Ddhi Sjk」、「wang vivian」、「Tin 傑」個人帳號主頁手機翻拍照片(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三第51頁至第155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169頁至第197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239頁至第247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465頁至第493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004號卷第163頁至第185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007號卷第145頁至第153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535頁至第543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525頁至第553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595頁至第603頁) ⒌孫浩堯提供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台德營業員」官方帳號對話紀錄手機擷圖照片(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二第199頁至第200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153頁至第154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449頁至第450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509頁至第510頁) ⒍孫浩堯提供台德投資投資合作契約書、台德投資茲收證明單翻拍照片(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155頁至第156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451頁至第452頁) ⒎孫浩堯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507頁至第508頁) ⒖ 林鶴山 (未提告) ⒈林鶴山114年7月18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一第173頁至第175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157頁至第159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33頁至第35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453頁至第455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030號卷第229頁至第231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二第207頁至第209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513頁至第515頁) ⒉台德投資詐騙被害人一覽表(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三第215頁) ⒊起訴書附表二、三台德投資詐騙被害人一覽表(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329頁至第333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3頁至第7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299頁至第303頁) ⒋被告張瀞文扣押IPHONE 15 PRO MAX手機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天情實體店」、「霏霏語音群(宏祥梯隊)」、「小韻全台送花送禮(聯絡群)」、「打單群對接」、「送書作業聯絡處」群組主頁及與各該暱稱群組對話紀錄、暱稱「福福滿滿」、「YI」、「曾 嘉新」、「FU CHIEH Chang」、「Ddhi Sjk」、「wang vivian」、「Tin 傑」個人帳號主頁手機翻拍照片(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三第51頁至第155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169頁至第197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239頁至第247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465頁至第493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004號卷第163頁至第185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007號卷第145頁至第153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535頁至第543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525頁至第553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595頁至第603頁) ⒌林鶴山提供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佳瑄」個人帳號主頁及與其對話紀錄手機擷圖照片(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一第177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二第211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161頁至第163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37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457頁至第459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030號卷第233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519頁) ⒍林鶴山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517頁至第518頁)
附表十一(對應附表四):
編號 告訴人 證據及卷頁所在 ⒈ 陳美蓉 (提告) ⒈陳美蓉114年6月29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一第29頁至第35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二第95頁至第101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三第229頁至第235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030號卷第191頁至第197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113頁至第118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409頁至第414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461頁至第467頁) ⒉證人吳易燦114年6月23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一第17頁至第19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二第91頁至第93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三第221頁至第223頁) ⒊陳美蓉提供面交人照片、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及台德投資茲收證明單與工作證、現金、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通訊軟體暱稱「股票穩操金準領航李佳欣」個人帳號主頁及與其對話錄、與暱稱「台德營業員」官方帳號對話紀錄、中信銀行轉帳紀錄、手機與暱稱「股票江雨婷」通話紀錄手機擷圖照片(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一第59頁至第72頁) ⒋陳美蓉提供寄物填寫單、宅急便託運明細、粽子、按摩頸枕、「天情.雲端新創」寄送包裹等翻拍照片(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一第235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二第103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119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7151號卷第79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415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469頁) ⒌陳美蓉提供台德投資茲收證明單、委託書、中信銀行匯款申請書、瑞興銀行匯款申請書、台新銀行存入憑條、臺灣銀行無摺存入憑條存根、華南銀行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收據影本照片(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一第49頁至第57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二第105頁至第107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三第237頁至第239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121頁至第123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417頁至第419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471頁至第473頁) ⒍證人吳易燦提供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同德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一第11頁至第15頁、第23頁至第24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二第109頁至第114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三第217頁至第219頁、第225頁至第226頁) ⒎證人吳易燦金準國際公司工作證手機翻拍照片、金準國際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收據單據影本照片(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一第25頁至第27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二第115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三第227頁) ⒏台德投資詐騙被害人一覽表(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三第215頁) ⒐起訴書附表二、三台德投資詐騙被害人一覽表(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329頁至第333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3頁至第7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299頁至第303頁) ⒑被告張瀞文扣押IPHONE 15 PRO MAX手機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天情實體店」、「霏霏語音群(宏祥梯隊)」、「小韻全台送花送禮(聯絡群)」、「打單群對接」、「送書作業聯絡處」群組主頁及與各該暱稱群組對話紀錄、暱稱「福福滿滿」、「YI」、「曾 嘉新」、「FU CHIEH Chang」、「Ddhi Sjk」、「wang vivian」、「Tin 傑」個人帳號主頁手機翻拍照片(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三第51頁至第155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169頁至第197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239頁至第247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465頁至第493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004號卷第163頁至第185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007號卷第145頁至第153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535頁至第543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525頁至第553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595頁至第603頁)
附表十二(對應附表五):
編號 告訴人 證據及卷頁所在 ⒈ 彭襄漪 (提告) ⒈彭襄漪114年9月4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201頁至第211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497頁至第507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557頁至第567頁) ⒉彭襄漪115年4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第151頁至第156頁) ⒊彭襄漪115年4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第103頁至第144頁) ⒋彭襄漪115年5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第245頁至第321頁) ⒌彭襄漪提供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213頁至第214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509頁至第510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569頁至第570頁) ⒍彭襄漪提供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Edward/張維倫」對話紀錄、社群媒體TIK TOK暱稱「wayne」個人帳號主頁手機擷圖照片、花束照片(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511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215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571頁) ⒎小韻全台送花送禮(聯絡群)送禮被害人一覽表(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三第241頁) ⒏本案告訴人彭襄漪、宋宜薰、張瀞之小韻全台送花送禮群組(聯絡群)投資詐騙被害人一覽表(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199頁至第200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555頁至第556頁) ⒐被告張瀞文扣押IPHONE 15 PRO MAX手機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天情實體店」、「霏霏語音群(宏祥梯隊)」、「小韻全台送花送禮(聯絡群)」、「打單群對接」、「送書作業聯絡處」群組主頁及與各該暱稱群組對話紀錄、暱稱「福福滿滿」、「YI」、「曾 嘉新」、「FU CHIEH Chang」、「Ddhi Sjk」、「wang vivian」、「Tin傑」個人帳號主頁(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三第51頁至第155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169頁至第197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239頁至第247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465頁至第493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004號卷第163頁至第185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007號卷第145頁至第153頁) ⒑被告張瀞文扣押手機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小韻全台送花送禮(聯絡群)」群組主頁及與該暱稱群組對話紀錄(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535頁至第543頁) ⒉ 宋宜薰 (提告) ⒈宋宜薰114年9月8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217頁至第220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513頁至第516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573頁至第576頁) ⒉宋宜薰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221頁至第222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517頁至第518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577頁至第578頁) ⒊宋宜薰提供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江萊」對話紀錄手機擷圖照片、花束及卡片照片(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223頁至第227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519頁至第523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579頁至第583頁) ⒋小韻全台送花送禮(聯絡群)送禮被害人一覽表(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三第241頁) ⒌本案告訴人彭襄漪、宋宜薰、張瀞之小韻全台送花送禮群組(聯絡群)投資詐騙被害人一覽表(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199頁至第200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555頁至第556頁) ⒍被告張瀞文扣押IPHONE 15 PRO MAX手機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天情實體店」、「霏霏語音群(宏祥梯隊)」、「小韻全台送花送禮(聯絡群)」、「打單群對接」、「送書作業聯絡處」群組主頁及與各該暱稱群組對話紀錄、暱稱「福福滿滿」、「YI」、「曾 嘉新」、「FU CHIEH Chang」、「Ddhi Sjk」、「wang vivian」、「Tin傑」個人帳號主頁(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三第51頁至第155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169頁至第197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239頁至第247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465頁至第493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004號卷第163頁至第185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007號卷第145頁至第153頁) ⒎被告張瀞文扣押手機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小韻全台送花送禮(聯絡群)」群組主頁及與該暱稱群組對話紀錄(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535頁至第543頁) ⒊ 張瀞 (提告) ⒈張瀞114年11月1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三第243頁第246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229頁至第232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525頁至第528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004號卷第311頁至第314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585頁至第588頁) ⒉張瀞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233頁至第234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529頁至第530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589頁至第590頁) ⒊張瀞提供手寫資料、項鍊照片(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235頁至第237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531頁至第533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591頁至第593頁) ⒋小韻全台送花送禮(聯絡群)送禮被害人一覽表(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三第241頁) ⒌本案告訴人彭襄漪、宋宜薰、張瀞之小韻全台送花送禮群組(聯絡群)投資詐騙被害人一覽表(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199頁至第200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555頁至第556頁) ⒍被告張瀞文扣押IPHONE 15 PRO MAX手機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天情實體店」、「霏霏語音群(宏祥梯隊)」、「小韻全台送花送禮(聯絡群)」、「打單群對接」、「送書作業聯絡處」群組主頁及與各該暱稱群組對話紀錄、暱稱「福福滿滿」、「YI」、「曾 嘉新」、「FU CHIEH Chang」、「Ddhi Sjk」、「wang vivian」、「Tin傑」個人帳號主頁(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三第51頁至第155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169頁至第197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239頁至第247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465頁至第493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004號卷第163頁至第185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007號卷第145頁至第153頁) ⒎被告張瀞文扣押手機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小韻全台送花送禮(聯絡群)」群組主頁及與該暱稱群組對話紀錄(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535頁至第543頁)
附表十三(對應附表六):
編號 被害人 證據及卷頁所在 ⒈ 吳旭娟 (未提告) ⒈吳旭娟115年1月18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251頁至第256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547頁至第552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607頁至第612頁) ⒉吳旭娟提供中草藥全圖鑑電子書手機翻拍照片、國際掛號函件小包包裹、包裹外觀等物翻拍照片、國際及大陸各類郵件查詢結果(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553頁至第556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257頁至第260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613頁至第616頁) ⒊送書作業群組(聯絡群)投資詐騙被害人一覽表(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249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545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605頁) ⒋被告張瀞文扣押IPHONE 15 PRO MAX手機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天情實體店」、「霏霏語音群(宏祥梯隊)」、「小韻全台送花送禮(聯絡群)」、「打單群對接」、「送書作業聯絡處」群組主頁及與各該暱稱群組對話紀錄、暱稱「福福滿滿」、「YI」、「曾 嘉新」、「FU CHIEH Chang」、「Ddhi Sjk」、「wang vivian」、「Tin 傑」個人帳號主頁手機翻拍照片(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三第51頁至第155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169頁至第197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239頁至第247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465頁至第493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004號卷第163頁至第185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007號卷第145頁至第153頁) ⒌被告張瀞文扣押IPHONE 15 PRO MAX手機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打單群對接」、「Lai Zhai」、「N助理」、「Lucky」、「毒葯」、「星河萬能團隊對接(西港)」、「藍天」、「星河-阿燦」、「靜悄悄~思茶N盞」、「星河-吉祥」、「N助理」、「星河.」、「星河-子龍【何以解憂唯有…」、「【大鵬一日同風起,扶搖直…」、「已刪除的帳號(DA)」、「送書作業聯絡處」、「wan」帳號主頁及與暱稱「星河萬能團隊對接(西港)」、「送書作業聯絡處」、「星河.」對話紀錄手機擷圖照片(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二第81頁至第99頁) ⒍被告張瀞文扣押手機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送書作業聯絡處」群組主頁及該群組對話紀錄、暱稱「Mimi Eden」、「羽婕」、「Lucky」、「wan」、「Yi」、「丹尼 小」、「唯愛」、「FU CHIEH Chang」、「Tao」、「Xiu Min」個人帳號主頁手機擷圖照片(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007號卷第77頁至第142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004號卷第97頁至第162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574號卷第169頁至第234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572號卷第159頁至第224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004號卷第27頁至第29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572號卷第150頁;部分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249頁至第251頁) ⒎共犯余子謙、共犯林咏慶至郵局寄送包裹之沿線監視器影像擷圖照片(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713號卷三第557頁至第561頁;同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3196號卷四第261頁至第265頁;同士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737號卷第617頁至第61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