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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原重附民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原重附民字第2號原 告 孫翠英被 告 朱軒豪

劉祖廷

鄭學聰

李其桀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原訴字第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就被告朱軒豪、劉祖廷、鄭學聰、李其桀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就被告朱軒豪、劉祖廷、鄭學聰、李其桀(下合稱被告4人)部分,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揭規定,爰將本件就被告4人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其餘被告部分,由本院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陳孟皇法 官 張皓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芷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