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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18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86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呂浩兆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1429、1430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浩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依本院113年度毒聲字第237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聲請書漏載)釋放出所,並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429、14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於所示地點為警查獲時,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①於民國113年4月16日上午某時許,在位於臺北市萬華區西門町某處,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3年4月16日上午5時55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段00巷0弄00號,為警查獲,並經員警採尿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②於113年4月23日15、16時許,在不詳地點,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3年4月24日凌晨零時5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0號前,為警查獲,並經員警採尿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亦分別鑑驗出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223號卷(下稱北檢毒偵1223卷)第14、68頁,113年度毒偵字第1306號卷(下稱北檢毒偵1306卷)第19、66頁,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429號卷第95、98頁】,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5月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及13年5月1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3日及113年5月10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北檢毒偵1223卷第19至23、31、33、73、86、91頁,北檢毒偵1306卷第29至33、37、39、73、81、83、89頁)在卷可稽;嗣被告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觀察、勒戒,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237號裁定被告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確定,並於113年12月30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復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14年1月3日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429、1430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確認無訛,上開事實,堪以認定。

四、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後分別含有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業如前述,且已附著於該扣案物或其外包裝上而無法析離,自應將之整體視為毒品,足認附表所示扣案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為禁止持有之違禁物無誤。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即屬有據,應予准許。至供取樣化驗之第二級毒品,因業已驗畢用罄不復存在,自無從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紀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附表:(民國)編號 扣案時間 扣案地點 應沒收銷燬之物 備 註 1 113年4月16日5時55分 臺北市○○區○○街0段00巷0弄00號 安非他命1包【白色透明結晶1袋,實秤毛重1.1250公克(含1袋),淨重0.777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7768公克】,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安保字第646號 2 113年4月24日凌晨0時50分 臺北市○○區○○街000號前 毒品器具(注射針筒)1支,經乙醇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士林地檢署113年度保管字第2778號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6-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