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92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炎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相字第675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上開遭查獲之物品經鑑定含有上開毒品成分,為本院核閱卷證無誤,是檢察官依法聲請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加雯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