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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12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26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姵辰

賴皇心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14年度偵字第25585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電子煙彈貳顆(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保字第13號,毛重共10.8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姵辰、賴皇心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禁口罪嫌,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檢察官於民國115年1月28日以114年度偵字第255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上揭案件,扣得之第二級毒品大麻電子煙彈2顆(毛重各4.8公克、6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規範。

三、經查:㈠被告2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士林地檢檢察官

偵查後,認被告2人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14年度偵字第255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被告2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電子煙彈2顆(毛重各4.8公克、6公克)經送鑑定後,

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一情,有基隆關稅局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照片、進口報單、基隆關化驗報告及法務部調查局113年8月27日調科壹字第11323007570號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憑(114他120卷第31、35至41頁),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

四、綜上情事,本件聲請人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彣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6-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