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55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繼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5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電子菸彈壹支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繼國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於民國111年8月20日凌晨2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住所內,以將大麻菸彈置入電子菸內加熱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一次,嗣於同年月21日16時50分許,為警查獲大麻菸彈1支,嗣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12年11月20日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大麻電子菸彈1支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58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扣案之大麻菸彈1支,經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一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8月3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參(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552號偵查卷第215頁),四氫大麻酚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揆諸前開說明,屬違禁物,應依前揭法條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凃文琦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