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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26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68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唐敏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1975號、第220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字第7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975號、第2207號被告唐敏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5年7月5日期滿未經撤銷。而於該等案件所查扣之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士林地檢署113年度毒保字第348號、安保字第900、保管字第3581號編號3、4及114年度毒保字第32號、安保字第197號),經送檢驗,各檢出含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屬於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10月25日、11月6日航藥鑑字第0000

000、0000000號、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度北市鑑毒字第4

29、434號鑑定書附卷可稽(詳該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975號卷第131頁、第135頁、113年度毒偵字第2207號卷第63頁、第65頁),故該等扣案物均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唐敏傑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案件,經士林地檢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6款、第8款等規定,於113年12月20日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975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14年1月6日以114年度上職議字第458號處分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14年1月6日起至115年7月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又被告於113年10月17日為警採尿送驗後,均呈現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所犯之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案件,因係在執行上開戒癮治療程序前所為,應適用同一戒癮治療程序而為緩起訴處分效力所及,經檢察官簽結在案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證查明屬實,並有士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975號緩起訴處分書、113年度毒偵字第2207號簽呈、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上職議字第458號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於113年度毒偵字第1975號案件中分別查扣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物,經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物,均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其於113年度毒偵字第2207號案件中分別查扣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經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扣案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物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如附表編號2、4、6所示之物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係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共5個、分裝勺1支及吸食器具1組,均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揆諸前揭說明,皆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既屬違禁物,故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舒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淳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附表:

編號 名稱 偵查案號 備註 ⒈ 白色粉末1袋(保管字號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保字第348號) 113年度毒偵字第1975號 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10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13年度毒偵字第1975號卷第135頁) ⒉檢驗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毛重0.3470公克、淨重0.1070公克、餘重0.1040公克) ⒉ 白色透明晶體2包(保管字號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安保字第900號) 113年度毒偵字第1975號 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北市鑑毒字第429號鑑定書(113年度毒偵字第1975號第155頁) ⒉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總毛重0.89公克、總淨重0.52公克、總淨重餘0.50公克) ⒊ 分裝勺1支(保管字號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保管字第3581號) 113年度毒偵字第1975號 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10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13年度毒偵字第1975號卷第135頁) ⒉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⒋ 吸食器具1組(保管字號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保管字第3581號) 113年度毒偵字第1975號 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10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13年度毒偵字第1975號卷第135頁) ⒉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⒌ 米白色粉末1袋(保管字號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保字第32號) 113年度毒偵字第2207號 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11月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13年度毒偵字第2207號卷第63頁) ⒉檢驗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毛重0.7250公克、淨重0.5100公克、餘重0.5074公克) ⒍ 白色透明晶體1包(保管字號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安保字第197號) 113年度毒偵字第2207號 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北市鑑毒字第434號鑑定書(113年度毒偵字第2207號第65頁) ⒉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1.31公克、淨重1.11公克、淨重餘1.10公克)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6-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