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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28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83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周培源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4年度偵字第17881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培源前因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7881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而扣案之武士刀1把,經送驗後,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刀械(武士刀)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民國113年11月12日桃警保字第113153359號函暨刀械鑑定工作紀錄相片1份在卷可查,是扣案武士刀1把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管制之刀械無訛,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各如附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4年8月11日以114年度偵字第178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該案查扣之武士刀1把,經鑑驗結果,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武士刀),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3年11月12日桃警保字第1130153359號函暨檢附之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附卷可稽(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8144號卷第23、27至28頁)。是前開扣案物既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管之刀械,自為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書毓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6-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