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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29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91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拓誼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102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非制式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未經試射之非制式子彈貳顆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拓誼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中,該案查扣之改造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子彈3顆等物,均屬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同條例第5條亦定有明文。是以,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彈藥均係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之物,應屬刑法所稱之違禁物。又子彈如經試射擊發,剩餘彈殼、彈頭,因不再具有子彈之功能,已非違禁物(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19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10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該案查扣之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鑑定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查扣之子彈3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6.9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3月30日刑鑑字第1110019167號鑑定書在卷可佐(111偵11029卷第130-132頁),足認上開扣案之非制式手槍1枝、驗餘未經試射之非制式子彈2顆(3顆扣除已試射之1顆)均具殺傷力,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違禁物無訛,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其餘採樣試射之非制式子彈1顆,業經試射擊發,所餘彈殼及彈頭不再具有子彈功能,已非屬違禁物,自不得單獨宣告沒收,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正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6-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