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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2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01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游森閎

張家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4年度偵字第2564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微型火炮壹枝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等前遭查獲之微型火炮1枝,經鑑驗確屬違禁之刀械,為本院核閱卷證無誤,是檢察官依法聲請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宜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6-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