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03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昌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257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昌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2571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有被告全國刑案查註紀錄、士林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2571號卷宗可佐。該案查扣之內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菸彈1顆、電子菸1支、電子菸機身1支,經鑑驗後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按依托咪酯於本案被告行為時係列管為第二級毒品,嗣於民國115年6月27日改列為第一級毒品),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年12月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考,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因搭車行經臺北市○○區○○○路0段0號而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嗣經移送士林地檢署偵辦,現由士林地檢署保管中,有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參(見114毒偵2571卷第112頁),足認聲請沒收之財產所在地係本院轄區,本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不及於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托咪酯經行政院於民國115年6月25日院臺法字第1155013102號公告改列為第一級毒品,於同年月00日生效,故於沒收時應適用裁判時之規定,以第一級毒品沒收銷燬之。
四、經查:
(一)被告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之犯意(扣押時為第二級毒品,嗣經行政院公告改列為第一級毒品),於114年11月16日16時10分許,搭乘訴外人陳啟仁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在行經臺北市○○區○○○路0段0號時,因交通違規經警上前攔檢而查獲,並當場於被告身上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又被告雖於偵查中坦承有以扣案之電子菸施用依托咪酯,惟被告採集之尿液經送驗後,未檢出依托咪酯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115年2月5日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153002346號函及說明在卷可參(114毒偵2571卷第127頁),然被告前開持有依托咪酯部分犯行,已與同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所吸收,並以前開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係在觀察、勒戒前所為,經士林地檢署以114年度毒偵字第25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按,復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確認屬實,首堪認定。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Etomidate(即依托咪酯)成分,有該中心114年12月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佐(114毒偵2571卷第122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均為禁止持有之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均沒收銷燬,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又因扣案電子煙(含煙彈)、電子煙機身所含依托咪酯成分之煙油不易完全析離,均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揆諸前揭規定,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供刮取鑑驗部分,業已耗損用罄不復存在,尚無從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開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附表:
編號 扣押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電子煙(含煙彈1個) 1支 ①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年12月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14毒偵2571卷第122頁)。 ②經刮取煙油,檢出第一級毒品Etomidate成分。 2 電子煙機身 1支 ①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年12月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14毒偵2571卷第122頁)。 ②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一級毒品Etomidate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