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20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06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何智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193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字第6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7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智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93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民國115年5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上開案件中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檢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爰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

13年度毒偵字第193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115年5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按,復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確認無訛,首堪認定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

空醫務中心進行檢驗,檢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等節,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在卷可查,足見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成分,且均因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與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上開供取樣化驗之毒品,業已驗畢用罄不復存在,無從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㈢至扣案如附表編號7至9所示之物,雖因未檢驗或送驗,卷內

復無其他證據證明該等物品含有毒品成分而無法析離,是無證據足認該等物品屬違禁物,且亦難認係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惟該等物品均為被告所有,且為供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被告係將甲基安非他命放置於玻璃球內並以打火機燒烤而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等節,均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士林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1933號卷【下稱毒偵卷】第14至15頁),又該等物品內均有殘渣一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1份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85頁),足認已有使用痕跡,是扣案如附表編號7至9所示之物均為供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所用之物,基於該等物品有促使犯罪實現之特性,為免被告持之再犯施用毒品罪,且依前揭說明仍屬得單獨宣告沒收之物,爰均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宣告沒收。聲請意旨雖誤引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法條依據,然不影響聲請之本旨,本院仍得依職權適用相關規定而為裁定,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琬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美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檢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 鑑定報告 1 白色透明結晶塊3袋(毛重24.4050公克、淨重22.2430公克、驗餘淨重22.2150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10月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毒偵卷第57至58頁) 2 淡黃色粉末1袋(毛重1.0250公克、淨重0.6090公克、驗餘淨重0.5634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 3 深黃色粉末1袋(毛重0.8280公克、淨重0.4120公克、驗餘淨重0.3183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 4 淡綠色粉末1袋(毛重0.4200公克、淨重0.0950公克、驗餘淨重0.0116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 5 綠色六角形錠劑9粒(淨重8.0200公克、驗餘淨重7.6209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 6 深綠色方形錠劑1粒(淨重0.2850公克、驗餘淨重0.1854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 7 吸食器1組(內含殘渣) 無 無 8 玻璃球2個(內含殘渣) 9 吸管1個(內含殘渣)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