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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2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38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高華一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693號、113年度偵字第7873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執聲字第7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華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693號、113年度偵字第7873號(聲請書誤載為113年度毒偵字第693、787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5年6月6日期滿;而該案中所扣押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物,分別檢出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為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2年6月間,在臺中市○○區○區○路0號高鐵臺中站,以新臺幣1萬元代價,向身分不明暱稱「小馬」之人,購得含有大麻成分之電子煙彈1支及軟糖1包而持有。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古柯鹼之犯意,於112年9月20日10時50分為警採尿前26小時內,在某友人生日宴會內,施用古柯鹼1次。嗣經警方於112年9月20日9時40分許,持搜索票至被告於新北市汐止區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而其經警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古柯鹼陽性反應;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則分別鑑驗出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毒品成分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在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891號卷(下稱北檢毒偵卷)第11至16、95至97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7873號卷(下稱士檢偵卷)第11至13頁】,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及疑似毒品初步篩檢表、扣押物品清單、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12年10月17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1160號、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112年12月5日調科壹字第11203328530號鑑定書(北檢毒偵卷第47至49、61至65、123至133、148、149頁)在卷可稽;嗣被告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693號、113年度偵字第7873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13年6月7日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13年6月7日起至115年6月6日止,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執行卷宗確認無訛,上開事實,堪以認定。

四、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鑑定後分別含有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毒品成分,業如前述,且已附著於該扣案物或其外包裝上而無法析離,自應將之整體視為毒品,足認附表編號1至3所示扣案物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1、2款所列之第一、二級毒品,為禁止持有之違禁物無誤。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即屬有據,應予准許。至供取樣化驗之第一、二級毒品,因業已驗畢用罄不復存在,自無從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紀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附表:

編號 應沒收銷燬之物 備 註 1 大麻菸彈1支【液體檢品,淨重0.26公克,驗餘淨重0.25公克,空包裝重14.25公克】,經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士林地檢署113年度毒保字第86號編號1 2 大麻軟糖1包【糖果檢品,淨重11.20公克,驗餘淨重11.01公克,空包裝重2.91公克】,經檢視檢品外觀均一致,隨機抽樣1顆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士林地檢署113年度毒保字第86號編號2 3 古柯鹼3包【粉末檢品,合計淨重1.66公克,驗餘淨重1.65公克,空包裝重0.66公克】,均經檢出第一級毒品古柯鹼成分,純度77.60%,純質淨重1.29公克。 士林地檢署113年度毒保字第88號編號1至3 4 其他一般物品(電子煙具)1支 士林地檢署113年度保管字第1058號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6-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