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37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齊興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莊齊興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3年度毒偵字第58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間期滿後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查。而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後,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3月2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等附卷可查,足見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屬第二級毒品大麻,而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物,則分別內含大麻無法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均核屬違禁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之包裝瓶罐,因與殘留其上之大麻無法析離,故應一併視為毒品,而應與所盛裝之大麻併予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嘉恆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定結果 1 綠色乾燥植株碎片1罐 毛重13.23公克,淨重0.2870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4公克,餘重0.2846公克,檢出Marijuana(大麻)成分。 2 研磨器1個 經刮取殘渣,檢出Marijuana成分。 3 菸斗2組 隨機抽驗1支,經乙醇沖洗,檢出Marijuana成分。 4 吸食器具1組 經乙醇沖洗,檢出Marijuana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