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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3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325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茅雅慧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 年度毒偵緝字第240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 年度聲沒字第24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殘留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茅雅慧於民國110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殘留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1 只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4 年度毒偵緝字第239 號、第240 號、第24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節,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堪以認定。又扣案含白色晶體之殘渣袋1 只,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10 年9 月9 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憑,且因該物與所殘留之毒品無從完全析離,故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淯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