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328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施競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34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競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3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含有異丙帕酯成分,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文。丙帕酯及其異構物即異丙帕酯於被告行為時,係列為第二級毒品管制,惟於民國115年6月25日經行政院公告改列為第一級毒品,並於000年0月00日生效,因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應認扣案如附表所示含異丙帕酯成分之物,屬第一級毒品。
三、經查: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5年度毒聲字第76號
裁定送觀察、勒戒,被告提起抗告,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5年度毒抗字第167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被告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5年7月27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3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案件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又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後,檢出異丙帕酯成
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2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AE695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查,可見如附表所示之物,現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而盛裝上開毒品之煙彈殼,因其上殘留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所耗損之毒品部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鑑析用罄而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㈢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古御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書毓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附表: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含異丙帕酯成分之煙彈 1顆 ⑴驗前毛重:5.9272公克。 ⑵取樣方式:以乙醇溶液沖洗,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 ⑶結果判定:檢出異丙帕酯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