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44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侯文章上列聲請人就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85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侯文章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8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海洛因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又用以直接包裹或施用毒品之包裝或器具,因與上開毒品密切接觸,依現今採行之鑑驗技術,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自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8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復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
(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後,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1月29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216號卷第29至32頁、士林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856號卷第13頁)在卷可稽,足證上開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而海洛因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且已附著於前開外包裝及物體上而無法析離,應將之整體視為毒品處理,揆諸前揭說明,該等扣案物品均屬違禁物,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巧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致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附表:
編號 應沒收銷燬之物 保管字號 1 白色粉末1包。淨重0.3743公克,驗餘淨重0.3483公克。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士林地檢署114年度毒保字第114號(見士林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856號卷第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