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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6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66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奕揚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58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字第67號、113年度緩字第9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584號被告陳奕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期滿,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物品名稱、數量、檢驗結果均詳如附表所載),上開經送鑑定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四氫大麻酚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4月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見113毒偵584卷第100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住所位於臺北市內湖區,有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係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是聲請人向本院提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合先敘明。

三、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不及於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

(一)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於113年3月9日晚間某時,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街000巷00○0號10樓之1之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大麻捲成香菸後點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1次,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見113毒偵584卷第79頁),且經被告同意採尿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代謝物陽性反應,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22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憑(見113毒偵584卷第91頁、第95頁)。又被告前開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業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584號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114年12月2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按,復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確認屬實,首堪認定。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鑑驗後,確各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四氫大麻酚等成分,有該中心113年4月2日航藥艦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參(見113毒偵584卷第100頁至第101頁),足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均為禁止持有之違禁物無誤。又裝盛含有大麻植株之包裝袋2只、研磨器2個、含有四氫大麻酚成分煙油之煙彈2個、電子煙1支,與其內沾染殘渣或浸附毒品難以析離,皆應視同毒品之一部分,而屬違禁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正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君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檢驗結果 備註 1 深綠色乾燥植株碎片 1袋 實秤毛重3.0820公克,淨重0.5050公克,取樣0.0048公克,驗餘淨重0.5002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偵查隊扣押物品清單【入臺北地檢署贓物庫,保管字號:113年度青字第687號、113年度紅字第932號】(113毒偵584卷第104頁、第107頁) ⑶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4月2日航藥艦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13毒偵584卷第100頁至第101頁) 2 黃深綠色乾燥植株 1袋 實秤毛重1.8910公克,淨重0.6650公克,取樣0.0041公克,驗餘淨重0.6609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3 電子煙 1支 經刮取煙油,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4 金色煙彈 2個 (隨機抽驗1個)經刮取煙油,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5 研磨器(金色) 2個 (隨機抽驗1個)經刮取殘渣,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偵查隊扣押物品清單【入臺北地檢署贓物庫,保管字號:113年度紅字第923號】(113毒偵584卷第106頁) ⑵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4月2日航藥艦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13毒偵584卷第100頁至第101頁)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