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79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霈喬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肆參伍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霈喬因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09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435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同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所明定。而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亦屬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執行卷宗屬實。該案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4358公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安保字第114號扣押物品清單,毒偵卷第119頁)經送鑑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1月2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扣案物照片在卷可稽(毒偵卷第121-124頁),而甲基安非他命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且已附著於該等毒品外包裝袋上而無法析離,應將之整體視為毒品處理,揆諸前揭說明,該等扣案物品屬違禁物,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蔣沛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