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4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淑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2506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字第23號、114年度緩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之短袖上衣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5064號被告張淑芳違反商標法案件,經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期滿,所查扣之仿冒「ADIDAS」商標短袖上衣1件(士林地檢署113年度保管字第4206號扣押物品清單),經鑑定結果係屬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13年12月20日以113年度偵字第2506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14年12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該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扣得短袖上衣1件,係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註冊商標圖樣(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號)之仿冒商品,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告訴暨鑑定報告書暨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蝦皮購物網站列印資料、蝦皮店到店代收款繳款證明影本及委任狀影本、南港分局玉成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影本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該短袖上衣1件係第三人即告訴人委任之貞觀法律事務所所屬法務人員陳奕引購得交付警方扣案,非被告所有,因第三人陳明對本件沒收不提出異議,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憑,乃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但書,逕行裁定,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品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