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5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芊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4年度偵字第1143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芊溱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14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確屬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陳芊溱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其犯罪嫌疑不足,以114年度偵字第114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且經本院核閱該偵查卷宗屬實。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有進口快遞貨物原簡易申報單、個案委任書、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照片各1份、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出具之產品辨識意見書1份、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告訴暨真仿品意見書1份、商標單筆詳細報表3紙等在卷可證,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自得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珮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附表編號 品名 數量 1 仿冒NIKE「ADIDAS」T恤 7件 2 仿冒「NIKE」拖鞋 2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