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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6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不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4年度偵字第1953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DIOR」商標香水商品肆拾捌組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高聖順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9536號案件認高聖順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DIOR」商標香水商品48組,經鑑定為仿冒商標商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甚明,而為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不詳之人於民國113年4月8日前之某日,自中國大陸輸入仿冒之「DIOR」商標香水商品48組,復於113年4月8日委由不知情之捷豐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申請進口快遞貨物,嗣於113年4月8日經基隆關人員將上開商品開箱查驗,送請鑑定後認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有前開士林地檢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19536號不起訴處分書(偵卷第125至128頁)、113年4月8日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偵卷第43頁)、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偵卷第45頁)、扣案物品照片(偵卷第49至53頁)、理律法律事務所113年4月25日0000-00000號函文暨附件(偵卷第55至63頁)、114年8月11日0000-00000號函文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偵卷第65至75頁)可查,足認扣案之「DIOR」商標香水商品48組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將上開物品予以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詩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書毓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裁判日期:202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