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7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瓊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13年度偵字第24561號、114年度緩字第6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壹張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4561號號被告黃瓊英犯賭博案,經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5年1月1日期滿,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1張(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保管字第17號扣押物品清單),上開扣押物係屬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之物、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
偵字第2456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5年1月1日期滿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1張係被告所有,係賭客下注之香港六合
彩之簽注單,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4561號卷第4頁),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刑案照片、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保管字第17號扣押物品清單及所附照片各1份(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4561號卷第8頁至第14頁、第35頁至第36頁)在卷可稽,顯見上開扣案物確用以供本案犯罪所用。綜上,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1張,屬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刑法第268條之罪所用之物,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人之聲請,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仰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靖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