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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8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高宇勤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1084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圖樣之商品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宇勤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084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附表所示扣案商品,係仿冒附表所示商標之商品,業經附表所示商標權人鑑定在案,此有鑑定證明書6份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是以,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乃絕對義務沒收之物,係屬專科沒收之物,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告訴及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總隊報告意旨略以被告高宇勤明知附表所示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附表所示商標註冊登記,並取得商標權,且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不得就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又前開商標專用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該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均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竟意圖販賣而未經許可,於民國112年12月10日,委由不知情之報關行,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下稱基隆關)報關進口附表所示之快遞貨物(下稱本案貨物,主提單號碼;AYLZ0000000000EX;分提單號碼:AX 12658K8973)1筆。嗣經基隆關人員查驗後,發現係仿冒附表所示商標之服飾商品,因認被告涉有違反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嫌之事實,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10月21日以113年度偵字第1084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惟附表所示扣案之商品,係仿冒附表所示商標之商品,業經附表所示商標權人鑑定在案 ,此有商標註冊資料及鑑定證明書7份在卷可稽(參見10840偵查卷第9頁、第20頁、第25頁、第30頁、第35頁、第41頁、第44頁),從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圖樣之商品既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雷雯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宜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附表:

編號 商標名稱 (告訴人/被害人)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專用期間 商品名稱及數量 1 THE NORTH FACE (被害人)美商諾菲斯服飾公司 商標00000000 115/07/31 上衣76件、外套13件 2 ADIDAS (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 商標00000000 121/10/31 上衣15件、褲子15件、背心外套11件 3 UNDER ARMOUR 昂德亞摩公司 商標00000000 121/03/15 外套16件 4 BOSS 雨果伯斯商標管理公司 商標00000000 121/11/30 上衣7件 5 FILA 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 商標00000000 119/09/15 上衣16件 6 POLO 美商波露羅蘭公司有限合夥 商標00000000 121/07/31 上衣6件 7 JORDAN (被害人)荷蘭商耐吉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商標00000000 122/02/28 上衣5件 8 NIKE (被害人)荷蘭商耐吉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商標00000000 118/03/15 T恤2件

裁判日期:2026-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