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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爰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2376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外套陸件、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外套陸件、仿冒「UNDER ARMOUR」商標圖樣之外套參件、長褲貳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爰瑄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3760號為不起訴處分,該案所查扣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外套6件、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外套6件、仿冒「UNDER ARMOUR」商標圖樣之外套3件、長褲2件,為侵害商標權人商標權之仿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則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以113年度偵字第237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具有「adidas」商標圖樣之外套6件、「NIKE」商標圖樣之外套6件、「UNDER ARMOUR」商標圖樣之外套3件、長褲2件,經鑑定後認分別屬於商標權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美商耐克公司」、「美商昂德亞摩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商標之物品,此有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上開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商標註冊資料、扣押物品相片(偵卷第7-26頁)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品係屬仿冒並侵害「adidas」、「NIKE」、「UNDER ARMOUR」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規定,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聲請意旨就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佩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裁判日期:2026-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