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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3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李金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4年度緩字第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李金蘭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025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緩起訴期間屆滿,而該案所查扣之仿冒「CHANEL」商標智慧手機套共51件、仿冒「DIOR」商標手機殼共16件(即如附表所示之物,詳該署113年度保管字第4214號扣押物品清單),此有鑑定報告書(偵字卷第25頁、第27頁)附卷可稽,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情。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案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13年11月26日以113年度偵字第2025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3年12月17日確定,並於114年12月16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該案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係仿冒各該商標之物品,有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就遭仿冒「CHANEL」商標之智慧手機套所出具鑑定證明書及所附授權委任狀、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就遭仿冒「DIOR」商標之手機殼出具鑑定暨鑑價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本院核發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搜索及扣案物照片(偵字卷第8頁至第17頁反面、第23頁至第25頁、第27頁至第36頁)附卷可佐,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予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將上開物品予以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舒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淳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1 仿冒「DIOR」商標手機殼(價格:新臺幣490元) 3件 ⒈左列編號1至9之物均為士林地檢署113年度保管字第4214號扣押物品清單所列扣案物,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就左列編號5至9之物均載為手機殼。 ⒉左列編號10為警方採證物。 2 仿冒「DIOR」商標手機殼(價格:新臺幣499元) 7件 3 仿冒「DIOR」商標手機殼(價格:新臺幣599元) 2件 4 仿冒「DIOR」商標手機殼(價格:新臺幣699元) 4件 5 仿冒「CHANEL」商標智慧手機套(價格:新臺幣399元) 2件 6 仿冒「CHANEL」商標智慧手機套(價格:新臺幣490元) 11件 7 仿冒「CHANEL」商標智慧手機套(價格:新臺幣499元) 2件 8 仿冒「CHANEL」商標智慧手機套(價格:新臺幣690元) 1件 9 仿冒「CHANEL」商標智慧手機套(價格:新臺幣790元) 34件 10 仿冒「CHANEL」商標智慧手機套(價格:未明) 1件

裁判日期:202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