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2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24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江衍賢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4年度偵字第2415號、第2416號、第2417號、第2418號、第2419號、第242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衍賢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以114年度偵字第2415號、第2416號、第2417號、第2418號、第2419號、第24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及供犯罪所用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有上開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情形,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係仿冒商標之物品,有如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證據等附卷可佐,足認該等扣案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予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將上開物品予以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第三人未為參與沒收程序之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但該第三人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對沒收其財產不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本編關於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規定,於單獨宣告沒收程序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第455條之37分別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第三人許正昱購得並攜至警局提出告發提供員警扣案,固屬第三人之財產,然因許正昱已向本院陳明對本件沒收不提出異議,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憑,依上規定,自無庸命上開財產之所有人即許正昱參與沒收程序,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勝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淯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數量(件) 證據出處 (未記載者均為偵57644卷一) 1 仿「CELINE」錢包1件 ⒈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63頁至第169頁、第173頁) ⒉鑑定報告書(第195頁至第215頁) 2 仿「DIOR」錢包1件 ⒈同編號1所示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⒉鑑定報告書(第217頁至第235頁) 3 仿「LOUIS VUITTON」零錢包1件 ⒈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保管字第96號扣押物品清單(偵2415卷第40-1頁) ⒉LVTW0000000、LVTW0000000、LVTW0000000A鑑定報告書各1份(第255頁至第264頁、第285頁至第294頁、第307頁至第311頁) 4 仿「LOUIS VUITTON」零錢包1件 5 仿「LOUIS VUITTON」錢包1件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