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28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國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292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國華所涉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29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屬未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之私菸,爰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前3項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或沒入之,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上開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29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本院卷第32頁),並經本院職權調取該案卷核閱無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未經許可而輸入之私菸乙情,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扣案物品照片、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佐(他字卷第25頁、第27至35頁、第37頁、第53頁、第57頁、第67至75頁、第89頁、偵字第19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均屬未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之私菸,依前揭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皓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1 「THANG LONG」香菸 8條(1600支) 2 9條(1800支)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6-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