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2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22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祐賢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919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祐賢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91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盜版「NIKE」長褲84件、盜版「ADIDAS」長褲42件,業經鑑定為仿冒商品,均有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查,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此項沒收,乃絕對沒收原則之規定,除證明已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有無查扣,均應予以沒收,無審酌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6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6月24日以113年度偵字第91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署113年度偵字第9191號偵查卷宗查明無訛。又扣案如附表所示印有「NIKE」商標圖樣長褲84件、「ADIDAS」商標圖樣長褲42件,經鑑定後均認係仿冒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德商阿迪達司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在案且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之「NIKE」、「ADIDAS」商標圖樣之仿冒品,有告訴暨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商標鑑定資格委任狀影本、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112年12月19日函暨檢附產品鑑定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簿查詢結果明細、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品照片、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稽(見偵卷第87至94、103至109、151、153頁)。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仿冒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予以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楊秀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書毓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附表:

編號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00000000 仿冒「NIKE」長褲84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深保字第10號編號1 2 德商阿迪達司公司 00000000 仿冒「ADIDAS」長褲42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深保字第10號編號2

裁判日期:2026-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