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36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潘俊霖(已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2438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NIKE」商標圖樣服飾貳佰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潘俊霖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4316、24326、24388、24396、243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NIKE」商標圖樣服飾200件均屬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11月7日以113年度偵字第24316、24
326、24388、24396、243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被告之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偵查卷宗無誤。該案所扣得之「NIKE」商標圖樣服飾200件,經鑑定結果均係仿冒商標之物品,有產品鑑定書、智慧財產局原服務標章註冊簿、扣案物品照片存卷可佐(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4388號卷第31至37頁),足認扣案「NIKE」商標圖樣服飾200件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予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將上開物品予以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6月8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詩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致瑋中華民國115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