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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3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君怡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1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仿冒「Peppa Pig」商標之棉被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陳君怡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113年度調偵字第136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而扣案印有「Pe

ppa Pig」商標圖樣之物品,經鑑定確屬仿冒英商哈斯布羅消費產品授權有限公司商標圖樣而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乙情,有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查,堪認上開扣案物品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專科沒收之物,應沒收之。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嘉恆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裁判日期:2026-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