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31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潘俊霖 (已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2432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潘俊霖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432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中所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人之物品,有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產品鑑定書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即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潘俊霖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4326號不起訴處分,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足稽,復經本院核閱相關卷證無訛,是前揭事實,首堪認定。然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係未經德商阿迪達斯公司之同意使用之商標圖案;就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係未經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之同意,使用之商標圖案,且上開商標分別為上開公司註冊,目前尚在權利期間等節,有貞觀法律事務所之告訴暨鑑定報告1份、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之產品鑑定書2份、商標單筆詳細報表2份、附表編號2至3之扣案物照片1份、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深保字第5號扣押物品清單1份在卷可稽(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4326號卷第41頁、第43頁、第49頁、第51頁、第55頁至第59頁、第93頁、本院115年度單聲沒31號卷第11頁至第13頁),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自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仰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靖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附件編號 物品 數量 商標權人 商標註冊/審定號 專用期限 指定商品範圍 1 印有ADIDAS商標之服飾 260件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00000000 121年10月31日 衣服。 2 印有WING Design商標之服飾 265件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00000000 118年9月30日 各種衣服、包括運動服裝。 3 印有WING Design商標之褲子 1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