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44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志邦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5年度偵字第34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志邦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以115年度偵字第3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惟所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後,為仿冒品,屬侵害商標權之物乙節,有GP Battery Marketing (H.K) Limited【下稱GP公司】(聲請書誤載GP Global Marketing Limited,自應由本院更正)出具之電池質量問題處理報告附卷可佐,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商標法第98條,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此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從而,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亦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得依法聲請法院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三、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341號為不起訴處分,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士林地檢署115年度保管字第2423號扣押物品清單),經GP公司委任之鑑定人鑑定結果,乃仿冒商標商品,此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GP公司出具之電池質量問題處理報告、仿冒之GP超霸27A電池照片等件在卷可稽(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他字第3803號卷第13至16、28至31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係仿冒GP公司商標權之物,而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規定,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婉綾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與件數 保管字號 1 仿冒GP超霸27A電池2個 士林地檢署115年度保管字第2423號收受贓證物品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