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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4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45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潘俊霖(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24316號、第24326號、第24388號、第24396號、第2439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潘俊霖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4316、24326、24388、24396、243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甚明,而所謂「專科沒收之物」,係指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等是(刑法第40條立法理由參照),復對照刑法第200條、第205條、第219條等規定,所謂「專科沒收之物」,應係指法文有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絕對義務沒收」者而言,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該等物品即屬絕對義務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查被告潘俊霖違反商標法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12年8月30日死亡,而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4316、24326、24388、24396、243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並經本院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訛,首堪認定屬實。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見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4316號卷【下稱偵24316卷】第135頁),未經德商阿迪達斯公司(下稱阿迪達斯公司)、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下稱耐克創新公司)同意,使用各該公司之商標圖案,且上開各該商標分別為阿迪達斯公司、耐克創新公司註冊,目前尚在權利期間等節,有貞觀法律事務所告訴暨鑑定報告書(見偵24316卷第37頁)、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產品鑑定書(見偵24316卷第47-49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偵24316卷第39-41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簿查詢結果明細(見偵24316卷第51頁)附卷可憑,核均屬侵害上開各該公司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鐘乃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舒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 日附表編號 扣案物 數量 1 仿冒ADIDAS商標上衣 40件 2 仿冒ADIDAS商標休閒褲 5件 3 仿冒WING Design(NIKE)商標上衣 73件 4 仿冒WING Design(NIKE)商標休閒褲 5件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