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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4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49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天樹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4年度緩字第62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字第7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REEBOK」商標圖樣之短褲伍佰捌拾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14年度調偵字第265號被告李天樹違反商標法案件,經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5年4月14日期滿,所查扣之仿冒「REEBOK」商標短褲580件(詳如士林地檢署115年度深保字第14號扣押物品清單)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此有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3507號卷內第29頁之鑑定報告書附卷可稽,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李天樹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14年4月15日以114年度調偵字第26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15年4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REEBOK」商標短褲580件,為侵害商標權之仿冒物品,有商標註冊資料、英商力霸克國際公司之商標侵害評估報告在卷可憑(見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3507號卷第227至231頁、第243至249頁),揆諸前揭規定,扣案之仿冒品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均坪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8 日

裁判日期:2026-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