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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4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宏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BIO-OIL」護膚油商品壹個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宏育、同案被告林冠廷等人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先後以112年度調偵字第226號、112年度偵字第357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物即仿冒「BIO-OIL」護膚油商品1個,經鑑定結果為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故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屬於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調偵字第226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全卷無訛,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該案扣得之仿冒「BIO-OIL」護膚油商品1個,經鑑定結果,屬侵害英屬維爾京群島商日內瓦實驗室公司商標權之仿冒物,此有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商標資料、商標權人聲明 Union Swiss(Pty)Limited 鑑定人資格聲明書影本、鑑定報告正本及中文翻譯本在卷可稽(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4134號卷第89至95、109至116、159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莉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裁判日期:202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