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40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倩如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林倩如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113年度偵字第184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鑑定確屬仿冒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商標圖樣;就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鑑定確屬仿冒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商標圖樣,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等情,有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及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扣押收據及搜索筆錄附卷可查,堪認上開扣案物品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專科沒收之物,應沒收之。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東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1 仿冒「LOUIS VUITTON」商標皮包24個 2 仿冒「GUCCI」商標皮包3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