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42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進發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14年度偵字第7613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字第6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偽造之「7705-UW」號車牌貳面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進發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7613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15年5月22日期滿,扣案「7705-UW」號車牌2面(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4年保管字第1512號),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及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7613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15年5月22日期滿,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7613號卷【下稱偵卷】第37頁至第38頁、本院115年度單聲沒字第42號卷第7頁)附卷可稽。而扣案「7705-UW」號車牌2面,乃偽造之車牌,供被告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為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刑案照片、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保管字第1512號保管單及所附照片(見偵卷第13頁至第17頁、第43頁至第45頁)等附卷可稽,堪以認定。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仰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靖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