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55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昆明
楊哲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919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昆明、楊哲昌(下合稱被告2人)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2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91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單聲沒卷第7、9至10頁)。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此有鑑定意見書附卷可證(見聲沒卷第14至21頁),為專科沒收之物,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皓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芷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附表:
編號 所有人 應沒收之物 1 王昆明 仿冒「愛迪達」商標圖案之上衣36件、仿冒「蜘蛛人」商標圖案之外套126件 2 楊哲昌 仿冒「愛迪達」商標圖案之上衣108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