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58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宏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4年度偵字第269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字第7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仿冒「CHANEL」商標之皮包壹只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694號被告陳宏麒違反商標法案件,經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5年3月18日期滿,所查扣之仿冒「CHANEL」商標皮包1只(現扣於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694號卷內第29頁之鑑定報告書附卷可稽,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69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4年3月19日確定,且於115年3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之皮包1個,經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委任之鑑定人鑑定結果,確係仿冒仿冒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之「CHANEL」商標權之物,而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此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扣案皮包之照片及臺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在卷可稽(偵卷第25至27、28至33、37、73頁),揆諸前揭規定,扣案之前開仿冒物品,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書毓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