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50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沈淑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4年度調偵字第10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字第7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短袖上衣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沈淑婷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5年1月20日期滿,其中仿冒之「ADIDAS」商標短袖上衣1件經送鑑定,係屬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調偵字第100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15年1月20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首堪認定。本案所查扣之仿冒「ADIDAS」商標短袖上衣1件,經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係仿冒商標商品乙情,有扣押物品清單、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附卷可證,足認上開扣案物屬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皓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芷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