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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5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52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潘俊霖(已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2294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潘俊霖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因其死亡,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2584號、第229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之仿冒「NIKE」、「adidas」商標服飾、褲子(即如附表所示之物,詳該署115年度深保字第9號扣押物品清單),均係侵害商標權人之物品,此有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產品鑑定書、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附卷可稽,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情。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案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13年10月23日以113年度偵字第22584號、第22943號為不起訴處分,於113年11月15日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被告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稽。該案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係仿冒各該商標之物品,有進口快遞貨物原簡易申報單(113年度偵字第22943號卷第8頁)、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113年度偵字第22943號卷第10頁)、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提供智慧財產局原服務標章註冊簿、112年10月2日出具產品鑑定書(113年度偵字第22943號卷第25頁至第27頁)、貞觀法律事務所112年9月25日就仿冒「adidas」商標所為之告訴暨鑑定報告(113年度偵字第22943號卷第31頁)、「adidas」商標單筆詳細報表(113年度偵字第22943號卷第32頁至第33頁)附卷可佐,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予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將上開物品予以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舒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淳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商標權人 保管字號 1 仿冒「NIKE」商標服飾 25件 百慕達商耐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15年度深保字第9號 2 仿冒「NIKE」商標褲子 265件 3 仿冒「adidas」商標服飾 160件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4 仿冒「adidas」商標褲子 20件

裁判日期:202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