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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5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53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潘俊霖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2439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潘俊霖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439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中所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人之物品,有貞觀法律事務所告訴暨鑑定報告、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產品鑑定書、日商迪桑特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附卷可憑,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即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潘俊霖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4397號不起訴處分,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足稽,復經本院核閱相關卷證無訛,是前揭事實,首堪認定。然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係未經德商阿迪達斯公司之同意使用之商標圖案;就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係未經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之同意使用之商標圖案;就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係未經日商迪桑特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使用之商標圖案,且上開商標分別為上開公司註冊,目前尚在權利期間等節,有告訴暨鑑定報告1份、產品鑑定書2份、鑑定報告書(中譯文)1份、價格鑑定書(中譯文)1份、仿冒物鑑定照片4份、商標單筆詳細報表1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簿查詢結果明細1份、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2份、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深保字第21號扣押物品清單1份在卷可稽(見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4397號卷第39頁至第41頁、第47頁至第77頁、第119頁、本院115年度單聲沒字第53號卷第11頁),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自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仰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靖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附表:

編號 物品 數量 商標權人 商標註冊/審定號 專用期限 指定商品範圍 1 印有ADIDAS商標之衣服 230件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00000000 121年10月31日 衣服、各種運動衣褲、運動訓練衣褲 2 印有WING Design(NIKE)商標之衣服 140件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00000000 118年9月30日 衣服、運動服裝 3 印有WING Design(NIKE)商標之褲子 50件 4 印有DESCENTE商標之衣服 50件 日商迪桑特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16年4月30日 衣服

裁判日期:2026-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