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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7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力菁

林昱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調偵字第126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1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力菁、林昱錫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調偵字第126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4年12月2日期滿。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2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均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13年12月3日以113年度調偵字第126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均於114年12月2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偵查卷宗無誤。而該案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係仿冒商標之物品,有產品鑑定書2份、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扣押物品清單1份附卷可佐(見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4493號卷第54、55、84頁),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予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將上開物品予以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琬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美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1 仿冒NIKE商標藍、白色鞋子1雙(AIR JORDAN 1 RETRO HIGH OG SP DH0000-000、Size10.5) 2 仿冒NIKE商標黑、咖啡色鞋子1雙(NIKE SB PRM QS CT0000-000、Size10.5)

裁判日期:202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