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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審簡字第 147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審簡字第147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識鈞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毒偵字第205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14年度審易字第2110號),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王識鈞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證據部分並補充如下:被告王識鈞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23日準備程序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卷第44頁)。

二、論罪科刑:㈠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

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施用。核被告王識鈞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已有施用毒品犯罪

情形,且亦經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規定送觀察、勒戒後,於111年7月15日釋放出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按,詎仍不知悛悔,於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罪,足認其戒毒意志不堅;惟念其施用毒品乃具成癮性,且係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尚未危及他人,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施用毒品之被告係以治療、矯治為目的,非重在處罰,違反本罪實係基於「病患性」行為,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除刑罰外,亦應輔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見本院審易卷第4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曹哲寧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啟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余盈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 陳韋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毒偵字第2059號被 告 王識鈞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識鈞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7月15日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7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詎王識鈞仍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4年3月22日某時,在臺北市○○區○○○路00巷0號2樓住處附近,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後燒烤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1次,嗣於114年3月24日0時39分許,王識鈞因另案通緝,在新北市○○區○○路00號前為警攔查逮捕,經王識鈞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王識鈞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各1份。 被告確有於上開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3 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之完整矯正簡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份。 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3年內再犯本案之事實。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已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扣案之吸食器1組,係被告所有並供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使用,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曹哲寧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魏仲伶參考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Ⅱ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裁判日期:202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