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審簡字第118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麗羽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549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陳麗羽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緩刑期內並應履行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事項。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麗羽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應適用法條補充:被告於偵審程序均自白其洗錢罪,且無犯
罪所得(詳後述),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與幫助犯之減刑事由,依刑法第70條遞減之。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銀行帳戶幫助詐欺集團掩飾詐欺贓款去向,增加國家查緝及被害人追索之困難,助長詐欺歪風,實有不該。兼衡被告無前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及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額,暨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陳智識程度、家庭經濟之生活狀況,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尚有悔意,並已與到庭之告訴人蘇瑋瑜、曹又云、賴淑文、徐添增4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坦承犯行,已與到庭之告訴人達成調解,承諾分期賠償其等損失,足認其有悔意。至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雖未到庭參與調解,然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仍得循民事程序請求賠償,是以被告受緩刑應不影響其權益。是以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另為保障告訴人蘇瑋瑜、曹又云、賴淑文、徐添增4人之權益,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於緩刑期間,應依本判決附表所示即調解筆錄內容之調解條件履行。如被告未按期給付,情節重大者,告訴人蘇瑋瑜、曹又云、賴淑文、徐添增4人得隨時具狀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併此指明。
四、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獲有報酬或因此免除債務,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邱獻民提起公訴,檢察官馬凱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柔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本判決附表:
給付對象 被告應給付之金額 (新臺幣) 給付之方式 告訴人蘇瑋瑜 新臺幣(下同)40,000元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蘇瑋瑜40,000元整,給付方式為相對人應於民國115年4月20日起,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1,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如有一期未為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並由相對人匯款至聲請人所指定帳戶。 告訴人曹又云 24,000元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曹又云24,000元整,給付方式為相對人應於115年4月20日起,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1,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如有一期未為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並由相對人匯款至聲請人所指定帳戶。 告訴人賴淑文 30,000元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賴淑文30,000元整,給付方式為相對人應於115年4月20日起,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1,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如有一期未為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並由相對人匯款至聲請人所指定帳戶。 告訴人徐添增 40,000元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徐添增40,000元整,給付方式為相對人應於115年4月20日起,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1,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如有一期未為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並由相對人匯款至聲請人所指定帳戶。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5495號被 告 陳麗羽 女 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0
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麗羽明知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及交易工具,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並可預見提供自己或他人之金融帳戶予陌生人士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被犯罪集團利用以作為人頭帳戶,遂行詐欺犯罪,可能幫助他人遮斷犯罪所得金流軌跡,藉此逃避國家追訴處罰,竟仍基於縱幫助他人遮斷犯罪所得去向、他人持其金融帳戶以為詐欺犯罪工具,均無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11月9日,將其所申辦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富邦銀行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第一銀行帳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小企銀帳戶)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海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1樓之統一超商西武門市寄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泓勛」(下稱「林泓勛」)之詐騙集團成員,並透過LINE傳送提款密碼予「林泓勛」,以供該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嗣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如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各匯款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至上開富邦銀行帳戶、第一銀行帳戶、中小企銀帳戶及上海銀行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藉此掩飾、隱匿上開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嗣如附表所示之人察覺受騙後報警,始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許采慈、黃彥銘、蘇瑋瑜、彭紹瑋、陳進霖、林揚斌、曹又云、姚閔、黃秋美、賴淑文、徐添增、林朝欽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麗羽於警詢之供述及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坦承將上開富邦銀行帳戶、第一銀行帳戶、中小企銀帳戶及上海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前往統一超商寄送予LINE暱稱「林泓勛」之詐騙集團成員之事實。 2 告訴人許采慈、黃彥銘、蘇瑋瑜、彭紹瑋、陳進霖、林揚斌、曹又云、姚閔、黃秋美、賴淑文、徐添增、林朝欽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附表所示告訴人遭詐騙集團詐騙後將款項匯入被告所提供如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3 被害人王庭于、賴品文於警詢中之指述 證明附表所示被害人遭詐騙集團詐騙後將款項匯入被告所提供如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4 被告與「林泓勛」之LINE對話紀錄 證明被告將上開富邦銀行帳戶、第一銀行帳戶、中小企銀帳戶及上海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寄送予「林泓勛」,並傳送提款卡密碼予「林泓勛」之事實。 5 ⑴告訴人許采慈提供之匯款明細翻拍照片、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⑵告訴人黃彥銘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⑶告訴人蘇瑋瑜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及匯款明細翻拍照片、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⑷告訴人彭紹瑋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及匯款明細翻拍照片、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⑸告訴人陳進霖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及匯款明細翻拍照片、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⑹被害人王庭于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及匯款明細翻拍照片、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⑺告訴人林揚斌之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⑻告訴人曹又云之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⑼告訴人姚閔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及匯款明細翻拍照片、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⑽告訴人黃秋美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及匯款明細翻拍照片、切結書、新市農會匯款申請書、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⑾告訴人賴淑文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及匯款明細翻拍照片、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⑿告訴人徐添增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表、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⒀被害人賴品文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及匯款明細翻拍照片、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⒁告訴人林朝欽之匯款紀錄、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證明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遭詐騙集團詐騙後各將款項匯入被告所提供上開富邦銀行帳戶、第一銀行帳戶、中小企銀帳戶及上海銀行帳戶之事實。 6 被告名下之富邦銀行帳戶、第一銀行帳戶、中小企銀帳戶及上海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證明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分別匯款附表所示之款項至如附表所示之被告帳戶,隨即遭提領或轉出之事實。
二、核被告陳麗羽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等罪嫌。另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無正當理由提供3個以上帳戶罪之低度行為,為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幫助洗錢罪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再被告係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犯罪行為之實施,為幫助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檢 察 官 邱獻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茜瑀起訴書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許采慈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先以 Instagram 帳號「yyhh_6688」與告訴人許采慈聯繫,佯稱欲透過統一超商賣貨便進行交易,嗣後又表示訂購程序無法完成,並要求告訴人許采慈加入 LINE 銀行專員「林家明」之好友。「林家明」隨即佯稱:須透過轉帳程序方能解鎖不公開資訊云云,致使告訴人許采慈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7日18時56分 1萬8,123元 富邦銀行帳戶 2 黃彥銘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以 LINE 帳號「陳怡」聯繫告訴人黃彥銘,佯稱其付款失敗,並要求告訴人黃彥銘與中國信託銀行 LINE 專員「揚主任」聯繫處理。嗣後,「揚主任」復佯稱:須先行匯款,方能確認帳戶是否正常云云,致使告訴人黃彥銘,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進行匯款。 113年11月17日18時56分 1萬8,983元 富邦銀行帳戶 3 蘇瑋瑜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以拍拍圈帳號「bdnnxndnd」與告訴人蘇瑋瑜聯繫,佯稱欲購買包包但因付款失敗,要求告訴人轉而聯繫 LINE暱稱「陳建華」之人處理。嗣後,「陳建華」復佯稱:因跨境交易,須由銀行配合授權云云,致使告訴人蘇瑋瑜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進行匯款。 113年11月17日19時7分 4萬8,015元 富邦銀行帳戶 4 彭紹瑋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以小紅書帳號「930CCY」與告訴人彭紹瑋聯繫,佯稱欲透過統一超商賣貨便進行交易,嗣後又謊稱訂購程序無法完成,並要求告訴人彭紹瑋加入中國信託專員 LINE 帳號「86970」處理。其後,LINE 帳號「86970」之人復佯稱:須配合驗證作業云云,致使告訴人彭紹瑋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進行匯款。 113年11月17日18時59分 1萬7.017元 富邦銀行帳戶 5 陳進霖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以臉書暱稱「杜晴雯」對告訴人陳進霖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以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進霖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11月13日19時17分 1萬元 富邦銀行帳戶 6 王庭于 (未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先以Instagram 帳號「Bernadette Martin」與被害人王庭于聯繫,佯稱欲透過統一超商賣貨進行交易,嗣後又佯稱無法完成付款,並提供客服網址要求被害人王庭于聯繫處理。其後,該客服人員復佯稱:須進行實名認證云云,致使被害人王庭于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進行匯款。 113年11月17日19時20分 3萬元 第一銀行帳戶 113年11月17日19時24分 4萬9,985元 113年11月17日19時47分 1萬5,678元 富邦銀行帳戶 7 林揚斌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以 LINE暱稱「TS.雲端科技」向告訴人林揚斌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可代為操作百家樂網路博奕獲利云云,致使告訴人林揚斌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進行匯款。 113年11月14日19時37分 3萬元 中小企銀帳戶 113年11月14日19時38分 2萬元 8 曹又云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以 FB 暱稱「張莉香」聯繫告訴人曹又云,佯稱欲購買其拍賣商品,並要求以宅急便方式取貨,嗣後傳送假網址並指示告訴人曹又云進行帳號驗證。該假網站所稱客服人員復詐稱須先匯款以證明財力,並另以假冒之銀行專員訛稱帳號有誤,要求依指示操作。致使告訴人曹又云陷於錯誤,遂使用其母何芳樺之郵局帳號依指示操作,並提供簡訊驗證碼予假銀行專員。嗣後,該郵局網路銀行帳號即遭登入並遭匯出新臺幣 3萬元。 113年11月17日19時20分 3萬元 第一銀行帳戶 9 姚閔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以 LINE暱稱「KD雲端程式系統」向告訴人姚閔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可代為操作RG富遊娛樂城獲利云云,致使告訴人姚閔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進行匯款。 113年11月14日16時1分 1萬元 中小企銀帳戶 10 黃秋美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張怡婷」對告訴人黃秋美佯稱:投資股票可以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黃秋美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11月14日13時33分 5萬元 富邦銀行帳戶 113年11月14日13時35分 5萬元 11 賴淑文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LINE暱稱「林詩涵」向告訴人賴淑文佯稱:下載「保佳」APP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賴淑文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3日11時25分 3萬8,000元 上海銀行帳戶 12 徐添增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LINE暱稱「金鑰匙盧燕俐」、「李雅惠」、「線上營業員」向告訴人徐添增佯稱:下載「保佳」APP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徐添增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4日14時30分 5萬元 上海銀行帳戶 13 賴品文 (未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以 LINE暱稱「E.G智能輔助系統」向被害人賴品文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可代為操作RG富遊博弈獲利云云,致使被害人賴品文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進行匯款。 113年11月14日12時59分 1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13年11月14日13時09分再轉匯至中小企銀帳戶) 14 林朝欽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帳號「陳澤華」對告訴人林朝欽佯稱:可以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朝欽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11月14日9時43分 6萬元 第一銀行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