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審簡字第285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智傑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4500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楊智傑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表編號4、8商品名稱欄「金豐盛-蒜香紐奥良風味難Q丸」、「速織飲料」,依序更正為「金豐盛-蒜香紐奥良風味雞Q丸」、「速纖飲料」,證據部分並補充「被告楊智傑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論罪科刑㈠論罪
1.罪名:核被告楊智傑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2.犯罪態樣:被告先後竊取如附表所示商品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地點,以相同方式實施,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論以接續犯一罪。㈡科刑
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手段獲取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犯罪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竊得財物之價值非高、其於警詢時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關於沒收之說明被告所竊得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商品均係被告本案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亦未發還予告訴人廖經明,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羅韋淵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薛雯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古御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判決正本送達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鄭毓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竊得物品 數量 1 經典肉鬆御飯糰 1個 2 鹽蔥燒肉御飯糰 1個 3 蒽鹽雞肉麵沙拉 1盒 4 金豐盛-蒜香紐奥良風味雞Q丸 1袋 5 大滿足麻醬涼麵 1盒 6 經典黑炫牛奶酷繽沙 1瓶 7 阿薩姆奶茶 1罐 8 速纖飲料 1罐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4500號被 告 楊智傑 男 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
新北○○○○○○○○)現居新北市○○區○○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智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4年5月19日12時36分至19時14分間,在臺北市○○區○○○路000號之全家超商金慶店內,乘無人注意之際,陸續徒手竊取該店店長廖經明所管領並置放在商品架上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共計價值新臺幣【下同】366元),得手後未結帳即於該店用餐區食用。嗣廖經明察覺上開商品遭竊,調閱店內監視器畫面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廖經明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智傑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廖經明於警詢之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現場監視器翻拍畫面17張及本署檢察事務官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楊智傑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多次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而侵害同一之法益,於主觀上亦應僅有單一犯意,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請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一罪。至被告竊得之物,係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檢察官 羅韋淵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國慶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欲聲請法院調(和)解或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單位 價格 1 經典肉鬆御飯糰 1個 30元 2 鹽蔥燒肉御飯糰 1個 35元 3 蒽鹽雞肉麵沙拉 1盒 79元 4 金豐盛-蒜香紐奥良風味難Q丸 1袋 55元 5 大滿足麻醬涼麵 1盒 69元 6 經典黑炫牛奶酷繽沙 1瓶 65元 7 阿薩姆奶茶 1罐 18元 8 速織飲料 1罐 15元 3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