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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審簡字第 206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審簡字第206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琮裕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8230號)及移送併辦(115年度偵字第1637號),嗣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林琮裕犯恐嚇公眾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琮裕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起訴書、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一、二)。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51條之恐嚇公眾、第153條煸惑他人犯罪、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等罪。起訴書附表編號4至9所示犯行,係被告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所為犯行,主觀上係出於同一犯意而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尚難以強行分開,應將起訴書附表編號4至9論以接續之一行為。被告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2、3、4至9所示犯行,均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恐嚇公眾罪處斷。被告就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2、3、4至9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分論併罰之。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案犯行之行為情節,及其發表之文章內容文字聳動,確實足以使一般民眾感到恐懼、對公眾安寧及社會秩序已生明顯危害,兼衡其犯後坦承之態度、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身心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另被告雖以其持用之手機、IPAD傳發送本案言論,然該手機、IPAD非屬違禁物或依法應沒收之物,除供本案使用外,原即得供一般生活聯繫使用,對於沒收制度所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尚無任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薛人允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黃若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壹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51條、第153條、第305條附件一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8230號被 告 林琮裕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弄0號3

樓居臺北市○○區○○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琮裕基於恐嚇危安、恐嚇公眾、煽惑他人犯殺人、傷害等罪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不詳之地點以其所持用之智慧型手機、iPad連結網際網路而登入社群軟體網站PTT,而發表如附表所示標題、內容之文章,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公眾及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且以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內容,於上開供不特定多數人瀏覽之公開網站煽惑他人為殺人、傷害等犯罪。嗣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持本署所核發之拘票,於114年12月22日18時1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之住處將林琮裕拘提到案,並扣得智慧型手機、iPad各1臺,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琮裕於警詢、偵查及法院羈押審理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坦承如附表所示之文章係其所發表,惟否認涉有上開犯行,並辯稱:我僅是因為生病而症狀發作,用以發洩自身情緒等語之事實。 2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局現場搜索及扣押物檢視報告 證明如附表所示之文章係被告所發表,並扣得被告所有之智慧型手機、iPad各1臺之事實。 3 如附表所示之文章及網友留言之截圖 證明如附表所示之文章係被告所發表,且如附表所示之文章內容涉及煽動他人犯罪,並造成不特定社會大眾恐慌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第153條第1款煽惑他人犯罪、第305條恐嚇危安等罪嫌。又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編號4至9之文章發表,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行,主觀上顯係出於同一犯意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恐嚇公眾罪處斷。被告就如附表所示編號1、2、3、4至9之文章發表,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之。扣案之智慧型手機、iPad各1臺係被告所有,且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之。

三、具體求刑:請審酌被告明知社會大眾對於在公眾場所實施無差別攻擊之行為均會感到萬分恐慌、警惕,且臺灣社會於上週方經歷臺北車站及臺北市中山區之無差別攻擊之遭遇,對於此等恐嚇公眾言論萬分敏感及格外重視之時期,被告所發表如附表所示之文章內容已足以使一般民眾相信該等言論可能產生之「模仿犯」效應,而對於公眾之安寧及社會秩序所造成危害,請從重量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檢 察 官 薛人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李騌揚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51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153條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發表之時間 發表之文章標題 發表之文章內容 1 112年8月28日2時22分 隨機殺人預告 我已經很有想法了,就怕家人被報復而已,死前不做真的很遺憾,如果父母有一天不在了,我就可以放手去做了一群畜生 2 113年12月25日13時55分 隨機殺人真的是正確的吧? 社會每天都會發生各種悲劇 這些悲劇的發生,最大的原因就是那些冷漠自私的人,也就是說我們社會組成主要就是壞人跟那些冷漠自私的旁觀者,那隨機殺人也沒錯吧,反正殺到的八成也是壞人或是自私的人? 3 114年2月7日22時33分 找間幼兒園隨機殺人也沒錯吧? 如果不想活了就乾脆找間幼兒園亂殺人,反正這個世界本來就是會傷害好欺負的人,都是這個世界先傷害人的,本來就是死好活該,自己只是以直報怨,找間幼兒園屠殺也沒錯吧? 4 114年12月7日6時16分 該鼓勵殺人正義了吧? 看到什麼霸凌事件才八歲就威脅要打死別人,真的覺得殺生為救生,該提倡殺人正義,就像外道之歌那樣吧? 5 114年12月16日15時44分 回覆文章「澳洲雪梨海灘大規模槍擊『至少10死13傷』路人勇敢奪槍畫面曝」 鄭捷當年如果也有槍枝可以拿來殺人就好了,才死4個總覺得不夠過癮,如果也可以死到兩位數會非常刺激 6 114年12月20日7時38分 隨機殺人會不會讓社會更好? 這個社會就是有太多霸凌排擠欺負冷漠的事情發生,有人受不了爆炸就出來隨機殺人,最終小惡集合成了大惡,會不會社會被隨機殺人教訓之後會越來越好,大家會知道惡小而不為? 7 114年12月21日9時46分 張文為什麼不等跨年開車撞人? 大陸有人示範開越野車可以幾十殺,張文才3殺相較下實在是太少了,明明在過幾天就跨年了,張文為什麼不等跨年開車撞人? 8 114年12月21日15時47分 張文鄭捷是不是都是勇敢的勇者? 人類的天性都是人多欺負人少,張文鄭捷卻能反對天性勇敢站出來挑戰眾生,他們是不是勇敢的勇者? 9 114年12月22日0時14分 隨機殺人會不會利大於弊? 大部分人都過著行屍走肉的生活,睡覺工作吃飯無限循環,就像npc 一樣沒有靈魂,然而隨機殺人卻將這些人喚起,就像整天廢文的八卦版,突然就涅槃重生,要說隨機殺人的危害其實幾乎可以忽略不計,一年不到10個死於隨機殺人,遠遠低於車禍仇殺意外的死亡人數,對比激情與損害,會不會隨機殺人Z>B?附件二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併辦意旨書

115年度偵字第1637號被 告 林琮裕

住○○市○○區○○路00巷00弄0號 3樓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應與貴院(洪股)審理之114年度審易字第2419號案件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

林琮裕基於恐嚇危安、恐嚇公眾、煽惑他人犯殺人、傷害等罪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不詳之地點以其所持用之智慧型手機、iPad連結網際網路而登入社群軟體網站PTT,而發表如附表所示標題、內容之文章,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公眾及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且以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內容,於上開供不特定多數人瀏覽之公開網站煽惑他人為殺人、傷害等犯罪。嗣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持本署所核發之拘票,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18時1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之住處將林琮裕拘提到案,並扣得智慧型手機、iPad各1臺,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林琮裕於調詢中之供述。

㈡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法務部調查局現場搜索及扣押物檢視報告㈢如附表所示之文章及網友留言之截圖。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第153條第1款煽惑他人犯罪、第305條恐嚇危安等罪嫌。又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編號4至9之文章發表,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行,主觀上顯係出於同一犯意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恐嚇公眾罪處斷。被告就如附表所示編號1、2、3、4至9之文章發表,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之。

四、併辦理由:被告前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8230號起訴,現由貴院(洪股)以114年度審易字第2419號審理中,有前開起訴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各1份在卷可查,本案被告所為與前案係屬事實上同一案件,應為前開案件起訴效力所及,應予併案審理。

此 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檢 察 官 薛人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李騌揚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51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153條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 發表之時間 發表之文章標題 發表之文章內容 1 112年8月28日2時22分 隨機殺人預告 我已經很有想法了,就怕家人被報復而已,死前不做真的很遺憾,如果父母有一天不在了,我就可以放手去做了一群畜生 2 113年12月25日13時55分 隨機殺人真的是正確的吧? 社會每天都會發生各種悲劇 這些悲劇的發生,最大的原因就是那些冷漠自私的人,也就是說我們社會組成主要就是壞人跟那些冷漠自私的旁觀者,那隨機殺人也沒錯吧,反正殺到的八成也是壞人或是自私的人? 3 114年2月7日22時33分 找間幼兒園隨機殺人也沒錯吧? 如果不想活了就乾脆找間幼兒園亂殺人,反正這個世界本來就是會傷害好欺負的人,都是這個世界先傷害人的,本來就是死好活該,自己只是以直報怨,找間幼兒園屠殺也沒錯吧? 4 114年12月7日6時16分 該鼓勵殺人正義了吧? 看到什麼霸凌事件才八歲就威脅要打死別人,真的覺得殺生為救生,該提倡殺人正義,就像外道之歌那樣吧? 5 114年12月16日15時44分 回覆文章「澳洲雪梨海灘大規模槍擊『至少10死13傷』路人勇敢奪槍畫面曝」 鄭捷當年如果也有槍枝可以拿來殺人就好了,才死4個總覺得不夠過癮,如果也可以死到兩位數會非常刺激 6 114年12月20日7時38分 隨機殺人會不會讓社會更好? 這個社會就是有太多霸凌排擠欺負冷漠的事情發生,有人受不了爆炸就出來隨機殺人,最終小惡集合成了大惡,會不會社會被隨機殺人教訓之後會越來越好,大家會知道惡小而不為? 7 114年12月21日9時46分 張文為什麼不等跨年開車撞人? 大陸有人示範開越野車可以幾十殺,張文才3殺相較下實在是太少了,明明在過幾天就跨年了,張文為什麼不等跨年開車撞人? 8 114年12月21日15時47分 張文鄭捷是不是都是勇敢的勇者? 人類的天性都是人多欺負人少,張文鄭捷卻能反對天性勇敢站出來挑戰眾生,他們是不是勇敢的勇者? 9 114年12月22日0時14分 隨機殺人會不會利大於弊? 大部分人都過著行屍走肉的生活,睡覺工作吃飯無限循環,就像npc 一樣沒有靈魂,然而隨機殺人卻將這些人喚起,就像整天廢文的八卦版,突然就涅槃重生,要說隨機殺人的危害其實幾乎可以忽略不計,一年不到10個死於隨機殺人,遠遠低於車禍仇殺意外的死亡人數,對比激情與損害,會不會隨機殺人Z>B?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