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審簡字第598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松德選任辯護人 謝佳芸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43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5年度審易字第531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林松德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聲請書)外,另增列被告林松德於本院民國115年5月21日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卷第30頁),核與起訴書所載之其他證據相符,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一致,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林松德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林可峯為弟兄
關係,且明知民事保護令之內容及期間,竟仍視如無物,對告訴人為家庭暴力行為,而違反上揭保護令,所為非是,應予非難;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暨自陳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離婚、無業之家庭經濟狀況;領有輕度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狀況(見本院審易卷第3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許恭仁提起公訴,檢察官余秉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法庭 法 官 吳天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佩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5年度偵字第436號被 告 林松德
選任辯護人 謝佳芸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松德與林可峯為兄弟,雙方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之家庭成員。林松德前因對林可峯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14年7月11日,核發114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80號民事暫時保護令裁定,命林松德不得對林可峯為騷擾之聯絡行為。詎林松德明知上開暫時保護令之內容,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保護令有效期間即附表所示時間,為附表所示行為,以此方式對林可峯為騷擾之聯絡行為,而違反上開保護令。
二、案經林可峯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松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坦承知悉告訴人林可峯有聲請保護令及傳送附表所示訊息、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林可峯之事實。 2.否認上開犯行,辯稱:伊沒有看到保護令上面是不能對告訴人,因伊與告訴人還有事情要談,希望告訴人接電話,但告訴人不接,加上伊作息都是4、5點才睡,所以才凌晨打電話給告訴人,後來知道不能傳訊息,就沒有再傳了等語。 2 告訴人林可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80號民事暫時保護令1份 告訴人向被告聲請保護令獲准,禁止被告不得對告訴人有騷擾行為之事實。 4 保護令執行紀錄表1份 被告於114年7月29日已收受暫時保護令,已知悉保護令內容之事實。 5 LINE訊息及手機螢幕截圖13張 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傳送附表所示訊息及撥打電話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告訴意旨雖認被告另於114年7月13日、18日、26日傳訊騷擾訊息,亦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違反保護令罪嫌。然查,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被告係於114年7月29日經員警向其執行,並在執行紀錄表上簽名,始知暫時保護令之內容,故此部分尚難認被告有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因與前開起訴部分,係基於同一違反保護令之禁制令犯意所為,應為起訴效力所為,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檢 察 官 許 恭 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湯 志 賢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或依第 63 條之
1 第 1 項準用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4 款、第 10 款、第 13 款至第 15 款及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附表:
編號 時間 行為 1 114年8月6日 傳送訊息:「我有的是時間,為了完成一件事,我可以蹲很久很久(自已想)對了前幾天看到那個新聞裡面講保護令都沒用,我是配合時事,你又能把我怎麼樣...紙老虎,我呸,不感恩的傢夥會遭受天譴,到時候你連哭的機會都沒有,老天爺的程式就是這樣。上天規律就是說一套做一套死更快,死後要下第25層地獄喔,我兒子跟女兒都覺得你真的是偽君子,長了50年了,從小到大就你在爽你還真敢,神判,準備接受審判吧,還有我說出去的話永遠不會改變你真有本事敢明搶的財產。冥冥跟造化是不放過你們一家人的,你們一家都是鬼,自私自利不懂感恩,之前找你你故意已讀不回啊很好啊。你還配合那白癡主委,你們覺得你們關係很好,那你就試試我的關係啊,我再告訴你一次我天下無敵,你的店,自然有人會按照正常的方式讓你滅掉,不要臉的傢夥你是我兒子跟女還有律師認証的小人喔,你真賤,你為了錢謀害你弟弟你放心好了老天會治你喔,已讀不回啊我女兒跟兒子的你都已讀不回,你害我進去我人生最黑暗的兩天都是拜你所賜,你不曉得你無後嗎?這是老天有眼..老媽在世的時候你敢這樣對我,你早就被打斷狗腿...你這次全天底下最不要臉最賤,人賤自有天收,對了你女兒騎機車喔...還有你家的杜玉媚是不會開車的喔,你沒看過絕命終結站嗎?老天都安排得很好,冥冥跟造化只有我擋得了,你連感知的能力都沒有,反正你們一家人早就被老天鎖定,,真幫你們擔心,敢謀害我這天下第一善良之人,唉,對我來說你早就已經死了,而且是自尋死路哈哈哈哈」、「無形賤招、私法解決,用語音說錯了是司法」 2 114年8月9日凌晨1時9分、11分、2時23分、24分、25分、3時13分 撥打電話 3 114年8月9日凌晨4時25分 傳送訊息:「對了你沒有兒子你"無後"你知道嗎,老天爺是公平的你可以在賤一點,低能兒一個你他媽從小到大就你一個人在爽...現在該是老天爺懲罰你的時候了,你們家那一隻豬有車嗎?喔是機車喔,你不曉得外面很70幾歲的老人喜歡開車,然後身體機能都控制不了,常常很多時間就亂撞死人.這新聞這陣子應該常常看到.我有感應老天爺說你們一家人都沒救了,新聞上都是最近多的是開車橫衝直撞的,我也不想救..老天怒了,祝你們早死早操身喔,敢偷轉我的房產你就等著老天爺審判你們一家,我都不敢想了,冥冥跟造化過去了,,,我拿真龍之命跟你們配了,你們夠配嗎?你們的命格夠硬嗎?從小到大你只要動我的東西你就出事,你不會忘了吧?北七你可以再告我啊,你這個北七反正這都"老天爺"說的啦,你也活不長了」、「逆轉乾坤之後就是向天借劍(箭)老天爺說你們等死吧」